商標法第十壹條規定的,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明顯違反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僅僅表示商品原料,“花生”作為油這類商品的商標會讓人誤認為這個油的原材料是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