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市級以上的行政單位名詞不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但是如果這個地名有強於地名的其他含義,則可以註冊並使用,再但是無論是否有第二含義,在現行商標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施行前已經註冊的商標仍有效,可以繼續使用。
地名獨立於商標主體(顯著)部分,並且是真實表述,不會導致對商品產地、品質等特征構成錯誤認知,則可以註冊。並且同上,如果商標註冊早於這版商標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那就仍有效,可以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