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商標先用了怎麽辦?
註冊他人享有在先權利的商標,本質上是壹種侵權,所以即使註冊了,也是可以撤銷的。但在先所有人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不主張撤銷的,該權利喪失。另壹種方式是在先權利人可以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向商標局陳述商標在先使用的事實和理由,提出反對註冊的意見。
在我國,商標專用權的取得原則是註冊制為主,馳名取得為輔;自願登記制為主,強制登記制為輔。
此外,《商標法》采取申請在先為主,使用在先為輔的原則,即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在先申請的商標。如果在同壹天提出註冊申請,商標局將初步核準並公告使用以前的商標。
二、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條件是什麽?
1.他人的註冊商標在申請日之前已經使用的事實。
這是對用戶使用時間的要求。如果不滿足這壹條件,就不存在“在先使用”,不產生在先使用權,將作為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
2.在先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近似。
壹般情況下,如果以前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圖案,或者使用的商品不屬於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使用者有權繼續使用甚至申請註冊該商標。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構成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關於申請在先、註冊在先原則的壹般規定,未註冊商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將構成侵犯註冊商標權。
3.在先使用人必須在其商品上連續使用該商標。所謂連續使用,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連續使用該商標。
在先使用人在他人註冊商標申請日前已經使用該商標,但無正當理由停止使用的,不得繼續使用。
綜上所述,中國的商標是先註冊後使用的,但是早期使用人的權利也是有保障的。商標先用方在商標註冊前發現該商標已被他人註冊的,可以在商標初步審查公示期內提出異議。即使過了公示期,也可以在五年內撤銷。如果超過時限,這方面的利益就無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