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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註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註冊標記應當標

法律主觀:

關於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1)註冊許可的概念 註冊商標的轉讓是壹種所有權的轉讓,更換了註冊商標的所有人。而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人在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當然這種使用是有壹定條件的使用。這也就是說,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不變,但在壹定的條件下使他人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從的範疇來說,這是依法建立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關系。 (2)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當事人 在商標使用許可關系中有兩個當事人,壹是許可人,即 商標註冊 人,另壹個是被許可人,即商標的使用人,如果將這種使用許可作為商標使用權的交易來看,則許可人為供方,被許可人為購方。 (3)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 商標法 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這就明確了運用合同形式,在商標使用許可當事人之間建立商標使用許可關系。使用許可的內容壹般有三種情況:壹是獨占使用許可,即被許可人在壹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全部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即使商標註冊人也不能使用;二是獨家使用許可,它與獨占使用許可的區別在於,在壹定的時間和地域內,除許可人可使用該商標外,其他任何第三人不能使用該商標,所以又稱之為排他使用許可;三是普通使用許可,這就是許可人在壹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可以許可兩個以上的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被許可人無權排斥其他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 (4)商標使用許可的主要程序 在商標法中主要規定了兩項程序,壹項是由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壹項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也就是接受監督。 (5)商標使用許可中的權利義務 商標使用許可關系的基本特點是商標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對商標功能的實現、對社會公眾所承擔的責任,既有***同的部分,又有各自的法定義務。商標法所規定的主要有三項: 壹是,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這是許可人的壹項權利,但更重要的是許可人的壹項義務,即實施監督的義務,保證其所擁有的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不允許許可人在其註冊商標由他人使用後即不承擔責任,而是由法律確定其仍要承擔商品質量方面的責任,防止被許可人有損害商業信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不正當行為。 二是,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這是商標使用者的法定義務,商標是通過商品品質來樹立信譽的,保持商標信譽不僅許可人關心,被許可人對使用了這壹商標的商品質量也應做出保證。 三是,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這是在商標使用許可的實踐中產生的要求,目的在於防止商標使用人企圖利用商標的信譽,提供與這種信譽不符的品質差的商品,為了使消費者有所鑒別並明確同壹商標不同使用人的責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產地便是必要的,這樣會增強商標使用人的責任感,也會使消費者面對同壹商標而有不同使用人時有所選擇。當然,同壹商標應當體現同樣的信譽,上述標註被許可人和產地的規定,正是為了保持商標信譽而采取的措施。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上述問題的相關知識,本網站為您提供專業的 律師咨詢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進入網咨詢。

法律客觀:

《商標法》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商標法》

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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