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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代理商是否具有品牌商標權?或者是外包裝權利?如果發現有人使用,是否可以維權?

代理商只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不享有該產品的所有權,也不包括商標權及外包裝權利。但是經授權可以使用商標的情況除外。

如果發現他人使用,權利主體可以追究侵權人責任,代理商因不是權利主體,所以代理商不能追究侵權人的責任。

商標權是指商標註冊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其註冊商標所享有的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各種權利,從內容上看,包括專用權、禁止權、許可權、轉讓權、續展權和標示權等,其中專有使用權是最重要的權利,其他權利都是由該權利派生出來的.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第五十三條: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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