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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書需要公證嗎?

不壹定,要看當事人的意思。委托書是申請公證的事項之壹,也是加強合同真實性和有效性,預防和避免合同效力爭議的證據材料之壹。是否需要授權委托書,應結合當事人的意願,考慮授權手續是否完備,公證費等其他證據材料是否足以證明授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因素決定。

壹、委托書的公證費

(壹)公證處辦理公證,按規定收取公證費。

(2)公證費標準簡介如下:

1,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國籍、委托書、親屬關系、婚姻狀況、無刑事處罰證明,費用10元;

2.證明印章真實,復印件、節本、譯文與原件壹致,復印件與原件壹致,收費5元;

3.證明招標、拍賣、抽簽費用為100 ~ 150元;

4.證明遺囑、遺贈、產權、查無記錄費10元;

5.法人資格認證、認養、財產分割、認證產品抽樣檢驗,費用10 ~ 30元;

6.擔保、章程、資信等相關文件認證費50 ~ 200元;

7.註冊證明商標,收費50元;

8.證明勞保、撫恤金、子女補助金收取5元;

9.證明遺贈扶養協議的費用為10 ~ 50元。

二。委托書公證

(壹)自然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應當提交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申請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產權證明及與申請公證事項相關的其他材料。

(三)辦理委托公證,應當到委托人住所地或者委托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辦理。

(4)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實施委托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只有在其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委托行為。

(5)委托是與本人密切相關的法律行為,不得委托任何人代為辦理。

(六)委托行為必須是委托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委托內容應當真實、合法。

(7)授權委托書是委托人單方意思表示,只有在代理人表示接受委托時才能生效。

(八)轉委托人有權轉委托,轉委托的權限和期限不得超過原轉委托的權限和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與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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