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
1、商標是屬於公司,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不能有壹個股東決定;
2、如果確實要使用,需要辦理許可使用手續,到商標代理機構就可以辦理。如果不經允許就使用,就是侵犯了商標的專有權,可到工商部門舉報。
商標權人的權利主要有註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禁止權、轉讓權,分別如下:
1、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是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核心權利。它的法律特征為,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準的商標,並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2、禁止權:禁止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商標權具有與財產所有權相同的屬性,即不受他人幹涉的排他性,其具體表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註冊商標及其他侵權行為;
3、許可權:許可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使用是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壹種方式。許可人是註冊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商標使用費後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和時間內有權使用該註冊商標;
4、轉讓權:轉讓,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按照壹定的條件,依法將其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轉讓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壹種方式,商標權轉讓後,受讓人取得註冊商標所有權,原來的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即商標權從壹主體轉移到另壹主體。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規定如下:
(壹)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二)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三)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