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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案例分析之校園傷害事故責任的認定

案情簡介

2009年6月,上海市奉賢區某小學五年級學生盧某和康某在課間玩跳山羊遊戲中,盧某正要從康某背上跳過去時,康某突然起身,致使盧某摔到地上。經在場的同學報告,學校的體育老師汪某立即趕到現場,經查看,盧某無任何體表受傷特征,詢問傷情,盧某當即表示沒什麽問題,隨後學生回到教室上課。上課時語文老師發現盧某趴在桌上喊肚子疼,便立刻電話聯系盧某的父親,要求其馬上到校接盧某回去就診。盧某父親遂將盧某接送至奉城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頭橋分中心就醫,經醫生拍片診斷未見明顯異常,故給盧某開好藥後並囑回家休息。回家後,盧某腹痛加劇,當天下午盧某父母再次帶其到奉賢區奉城醫院進行救治。由於救治不及時,致使盧某脾臟大量出血,被迫切除。隨後,盧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將康某和學校壹並告上法庭,要求承擔***同侵權責任。

訴爭焦點

校園傷害事故中,公民、法人因過錯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本案中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在這起侵權糾紛中是否有過錯?是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判決

壹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康某在遊戲的過程中沒有盡到相互照顧和確保安全的義務,突然起身站立,導致原告跌落,顯屬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另外,原告盧某在事發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已具備與其年齡與智力相適應的認知和預見能力,但其卻對學校平時的安全教育置之不理,從而直接導致在玩“跳山羊”遊戲中摔倒致傷這壹結果的發生。原告自身存在過錯,應承擔壹定責任。

被告學校在得知原告在課間摔倒受傷的情況下,已盡到了詢問、註意並通知家長、協助家長送原告到醫院就診等義務,上述救助措施及時、妥當,並不存在教育、管理與保護職責上的過錯。故法院綜合原告與被告的過錯及損害結果情況酌定為原告自行承擔40%的責任,被告康某承擔60%的責任。壹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判案分析

在校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主要采用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清晰地區分了學生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第三人侵權的情形。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的傷害,考慮到學生的認知與判斷能力較弱而適當給予學校較多的註意義務,采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對於限制行為能力學生的傷害,則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便在第三人侵權的場合,學校承擔補充責任的前提也是應當具有過錯。由此,對本案中各方過錯責任應作如下認定:

首先,被告康某應該認識到自己突然起身站立的行為可能會給原告造成傷害,但由於被告康某疏忽大意,從而放任了危險的發生。可見,被告康某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原告跌倒摔傷的事實,且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因此需要對原告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本案中原告父母雖然對事故發生不存在過錯,但由於其延誤了原告的救治從而導致了損害的擴大,因此其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需要承擔壹定的責任。事故發生後,學校及時通知原告父親到學校接送原告去就診。原告父親趕到學校將原告接走,此時起原告處於其父親的監護之下。但其沒有采取及時、妥當的救助措施,從而導致了損害的進壹步擴大。可見,原告父母沒有盡到自己的監護責任,根據過錯相抵原則,原告應當自行承擔壹部分責任。

另外,我們認為學校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與保護的職責。因為原告受傷這壹事件是在課間偶然發生的,該校在平時教學活動中也經常給學生進行安全防範方面的教育。體育老師的關心詢問、語文老師的及時通知足以說明學校已經采取了積極的措施。造成受害學生擴大損失的原因,主要是學生家長對這壹事故沒有盡到足夠的監護義務,導致受害學生錯過的治療時間,從這壹因果關系來看,學校對損失的擴大沒有責任。

因此,本案中學校並沒有承擔過錯責任。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及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來看,法院最終認可了由學校自願給付原告壹定的經濟補償,這樣更有利於矛盾糾紛的化解,能夠達到更好的社會效果。該案的處理既符合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也體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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