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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維護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村、社(組)全體農民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形式設立的獨立核算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農民所有的資產。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和其他以農村集體資產投資或者參股的經濟實體,以及按照協議對農村集體資產享有經營權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通過其全體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行使管理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設立專門機構具體管理農村集體資產,或者委托相關機構具體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第五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並依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指導和監督;其所屬的農村合作經濟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第二章農村集體資產的確認第六條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所有的自然資源,包括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所有的現金、存款和有價證券;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資本和勞務形式投入的資產及其收益;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擁有的專利、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

(五)依法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資產。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嚴禁非法侵占、哄搶、轉移、挪用、私分、損毀、變賣農村集體資產。第八條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確認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申報登記。第九條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有關行政機關裁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章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農村集體資產的下列事項,必須召開全體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壹)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和年終收益分配方案;

(二)農村集體重要資產的招標、承包、租賃和轉讓;

(三)決定或變更重大投資項目,購置或處置重要的農村集體資產;

(四)大額貸款、借用固定資產、對外捐贈或者以農村集體資產作擔保的;

(五)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目標的確定(包括折舊、保值和增值指標)。

需要對農村集體資產價值進行評估的,應當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第十壹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招標、承包、租賃、入股等形式經營農村集體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以招標、發包或者租賃方式經營的,除依法應當發包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以外,其他農村集體資產可以招標、發包或者租賃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土地承包協議的變更,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查同意,並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二條經營農村集體資產應當依法簽訂合同。

禁止以欺詐、脅迫或者惡意串通等手段進行招標、承包、租賃、入股、轉讓、出借、借用和捐贈。第十三條依法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單位和個人享有合同約定的經營權和收益權,並有管理、保護和合理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義務。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年終收入時,應當按照全體成員會議或者代表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清年度收支,清理債權債務,保留和分配。第四章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村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

農村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成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責人、財會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農村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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