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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 因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問題發生爭議,需要進行檢測、鑒定的,消費者與經營者可以根據雙方約定進行檢測、鑒定。

雙方不能就檢測、鑒定達成壹致的,由受理投訴或者申訴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或者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檢測、鑒定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最終由雙方按責任比例承擔。

商品或者服務質量難以檢測、鑒定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責任。經營者無法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消費者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消費者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因接受服務,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不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由經營者向責任方追償。

第六十三條 消費者在商品交易市場、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賣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商品交易市場經營者、展銷會舉辦者、櫃臺出租者有協助消費者獲得賠償的義務;因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退出市場、租賃櫃臺期滿、展銷會結束後,消費者可向市場經營者、櫃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要求賠償,賠償後屬於有關經營者責任的再由其向有關經營者追償。

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企業分立或者合並的,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 規定,對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經營者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根據情節依法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第六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壹倍,經營者承諾增加賠償的金額高於壹倍的,從其承諾。

第六十六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相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指定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有權拒絕並拒絕交付費用。因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該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相關單位與商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履行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或者行政決定,不得以下列情形無故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壹)經營者不執行或者不完全執行“三包”規定的;

(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提供不符合規範的服務,或者銷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拒絕退貨、更換、重新按規範提供服務的;

(三)銷售、提供假冒他人商標或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拒絕退貨、更換的;

(四)銷售偽造產地、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冒用認證標誌的商品拒絕退貨、更換的;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失效、變質、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商品而拒絕退貨、更換的;

(六)以廣告、產品說明書、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法,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拒絕退貨、更換的;

(七)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而拒絕補足數量,或者退還相應部分的貨款的;提供服務的內容不足而拒絕補足,或者拒不退還相應費用的;

(八)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濫收費用而拒絕退款的;

(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準而拒絕重作、退款或者賠償損失的;

(十)經營者拒絕消費者因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數量、退還貨款或者服務費用而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的;

(十壹)行政機關因消費爭議向經營者送達要求其到場協商的文書,五個工作日內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

經營者因無理拒絕、無故拖延等行為,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對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規定的經營者,對所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為消費者的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直接損失包括已購買、使用農業生產資料和接受的農業生產技術服務的費用;可得利益按當地相同種植業、養殖業的相同情況前三年收入平均數計算。

第七十條 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時,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罰款和賠償損失的,應當先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十壹條 以威脅、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阻礙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以權謀私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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