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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打綠改名魚丁糸,版權問題該如何解決?

前幾天,?蘇打綠改名魚丁糸?在微博熱搜索中引發了熱議。後來發現,原來都是真的。由於版權糾紛,蘇打綠正式更改了logo,我們青春時代陪伴的團體將有全新的面貌和粉絲俱樂部。

蘇打綠是誰?即使不知道蘇打綠,也聽過《小情歌》吧。蘇打綠是臺灣有名的樂隊,主唱是吳青峰。2001年成立,2003年確立了6人的陣容,2004年5月,出道。雖然預定於2017年辭隊3年後於今年復歸,但logo的變更迫在眉睫。與恩師林哲提起了版權訴訟,蘇打綠的名稱使用權也成了問題。今年2月蘇打綠在主唱吳青峰的小巨蛋分唱上合體,並釋放新曲,宣布正式回歸。因為解封著作權問題,將蘇打的綠色拆開,重新命名線繩?糸?,宣告月末的演唱會。

在我國商標法第八條中,無論是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任何標誌,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的組合及聲音等,以及這些要素的組合都與商標規定可以申請。也就是說,和其他有差別的經濟性藝名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商標權和名字和藝名有沖突嗎?

籃球巨星邁克爾?傑弗裏?喬丹和中國喬丹體育用品公司圍繞?喬丹?系列商標展開了壹系列糾紛。這壹系列爭端確立了自然人的姓名先受商標法保護的三個條件:該特定名稱應具有壹定知名度,並為相關公眾所知;相關公眾使用該特定名稱指該自然人;應該在這個特定的名稱和自然人之間建立穩定的對應關系。管理公司持有的商標權不能完全對抗姓名權。也就是說,商標專用權只限於商業領域,不能絕對的排他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事件審理品牌授權確權若幹規定》第20條先確立姓名權保護條件,是指當事人主張的商標其姓名權毀損之爭、與該公指同壹品牌標誌的自然人、標記容易涉及該品牌商品的自然人經過許可和自然人的存在,如果沒有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認可的話,就損害了該品牌這個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其特定名稱具有壹定的知名度,與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表示其自然人,人民法院支持。訣別後,藝名與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壹看蘇打綠三個字,就想起了那個聲音,有六個獨特的樂團,藝人可以在任何場合使用藝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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