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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企業知名字號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壹條 為保護企業知識產權,規範企業知名字號的認定、使用和管理,鼓勵企業使用獨創字號,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知名字號的認定、使用、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企業知名字號,是指享有較高的商業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悉和知曉,顯著區別於其他企業的標誌性文字,並按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企業字號。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知名字號的管理和保護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企業知名字號的保護工作。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企業知名字號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知名字號的培育和保護工作。第五條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引導企業自我約束、自我規範、自我管理,促進企業創新自主品牌。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專家、學者、律師組成企業知名字號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企業知名字號的評定工作。第七條 企業知名字號的認定應當尊重歷史,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或接受企業資助。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自願提出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申請:

(壹)企業字號連續使用五年以上,具有獨創性;

(二)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高的市場認知度和信譽度;

(三)連續三年經營業績良好;

(四)有科學完善的企業管理體系,連續五年無質量事故;

(五)依法經營,無相關知識產權糾紛,連續五年無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企業知名字號:

(壹)以通用地名、行政區劃名或者其簡稱、俗稱作字號的;

(二)以著名江、河、湖、海、山以及風景名稱作字號的;

(三)以他人知名字號、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相同、相近文字作字號的;

(四)具有通用或者公益特征的文字;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壹)、(二)、(四)項規定中歷史形成、社會公認、具有特指性的字號除外。第十條 申請認定企業知名字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蘇州市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使用該企業字號的起始時間的相關證明;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連續五年年度資產負債表;

(五)企業基本情況及企業取得的榮譽稱號或者獲獎的相關文件和證明;

(六)行業內商品(服務)市場占有率或者廣告宣傳費用的相關證明材料;

(七)有關產品質量(服務)管理體系認證證明或者企業字號管理制度;

(八)其他相關文件、證明材料。第十壹條 集團型企業壹般由集團的核心企業作為知名字號認定的申請人,經認定後,集團的核心企業為知名字號所有人。也可以由集團的核心企業下屬子公司作為知名字號的申請人,經認定後,該子公司為知名字號所有人。第十二條 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程序:

(壹)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察,初審合格,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企業知名字號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發布征詢公告,征詢社會各界意見。

(四)征詢公告發布後三個月內未出現異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並頒發《蘇州市企業知名字號證書》。第十三條 企業知名字號從認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在全市範圍內予以保護。未經知名字號所有權人許可,其他企業和個人不得將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與知名字號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為字號。

企業知名字號所有人可以在牌匾、包裝、說明書上標註“蘇州市企業知名字號”字樣,可以使用企業知名字號進行廣告宣傳。

鼓勵獲得企業知名字號的企業發展連鎖或者加盟經營。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請企業知名字號評審委員會認定後予以撤銷企業知名字號,並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壹)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企業知名字號的;

(二)嚴重損害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使用中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受到查處的;

(五)喪失企業知名字號認定條件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要求放棄已取得的“蘇州市企業知名字號”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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