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食用農產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
(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級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
(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食用農產品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
(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
(六)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及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場所的環境汙染防治監督管理;
(八)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進出口食用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市容監察,依法查處違法建設的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場所。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食用農產品安全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鼓勵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者成立或者加入行業協會。
食用農產品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政府部門做好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的內部監控管理機制,為會員提供信息和技術方面的指導和服務,督促會員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活動。第七條 鼓勵並扶持設立中介服務機構,為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提供管理咨詢、技術服務、產品檢測和標準化指導等各類服務。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生產、加工、經營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並告知舉報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第二章 生產與加工監督管理第九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
禁止在重金屬、抗生素殘留、農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區域進行食用農產品生產。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態農業發展規劃,推進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以下簡稱生產基地)建設。第十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生產技術規程、標準組織生產,按照規定使用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以下簡稱農業投入品)。
蔬菜、瓜果、茶葉等食用農產品的收獲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間隔期;畜禽、水產等食用農產品的出欄或者捕撈必須符合規定的休藥期。
鼓勵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易降解薄膜等生產資料。第十壹條 生產基地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質量安全記錄檔案,如實記載農業投入品使用時間、使用量以及防疫、檢疫和無害化處理等生產情況,保證產品的可追溯性,並就其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經營者作出承諾。
其他生產場所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生產基地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對生產的食用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驗,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第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使用未經國家或者省批準的農業投入品;
(二)使用殺蟲脒、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孔雀石綠等國家、省禁止或者淘汰的農業投入品;
(三)使用甲胺磷、對硫磷(1605)、甲基對硫磷、馬拉硫磷、久效磷、甲拌磷(3911)、氧化樂果、克百威(呋喃丹)、三氯殺蟎醇等劇毒、高毒農藥及其混配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禁止銷售前款規定的農業投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