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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征地補償費的規定是怎樣的?

蘇州征地補償用的是什麽規則?第壹條為切實維護公眾利益,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順利開展我市公共利益建設項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蘇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縣級市人民政府、吳中區和相城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和蘇州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三條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蘇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蘇州市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監督管理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縣市人民政府、吳中區、相城區人民政府以及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四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當地政府及相關單位作為房屋征收的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承攬房屋征收任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條例》和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辦公室法律法規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第二章征收決定第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編制房屋征收年度計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舊城區改造,應當納入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不符合城鄉規劃或者非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不得納入房屋征收計劃。第八條符合《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公共利益建設項目,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房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向政府申請征收房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紅線圖)、土地性質證明等相關材料。第九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國土、住建、規劃、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門暫停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新建、改建、擴建,改變房屋和土地的性質和用途,分析房屋的生產、銷售、出租、抵押情況,辦理入戶或分戶、房地產公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收集相關證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中發現未登記建築物的,房屋征收部門將相關調查材料移送規劃部門,規劃部門應當及時認定並處理。調查結束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範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調查結果。第十壹條房屋征收部門在組織調查的同時,應當委托兩個以上具有房地產估價資質的估價機構對征收範圍內的房屋進行抽樣評估,獲取征收範圍內房屋的同類房地產市場價格和修正系數等數據,計算征收成本。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制定的補償方案應當報政府備案。補償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1)補償方式及補償方式的選擇;(2)住宅和非住宅認定標準和面積認定標準;(3)住戶統計規則;(4)住宅和非住宅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基數;(五)各種補償、補貼和獎勵的標準;(六)安置房數量、位置、邢弢面積和基本結算價格,安置房購買標準;(7)擬定簽約期限和提前搬遷獎勵期限;(八)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政府網站和征收範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在政府網站和征集範圍內公布。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房屋接收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第十四條征收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 * *負責實施。按照《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全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意見的通知》的內容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五條房屋征收補償費應當設立專用征收賬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做到房屋征收補償費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確保房屋征收工作順利進行。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對補償費的使用進行監督和審計。第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並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擬實施的項目名稱、確切征收範圍、征收補償方案、征收日期、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系方式、監督舉報電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征收涉及500戶以上(含500戶)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第三章征收與評估第十七條對從事房屋征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誠信管理制度。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工作經歷、技術水平和社會聲譽,每年公布名單。第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的名單中協商選定。具體而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範圍內公布評估機構名單,並在公布後5日內在征收現場登記被征收人的意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擇成功,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後實施評估操作。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公布的名單中適當選擇5家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公開抽簽方式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搖號前5日內公布搖號時間和地點。抽簽過程和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當場公證。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範圍內當場公示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資格證書、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第十九條同壹征收範圍內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壹家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兩個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同壹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應當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間、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等進行溝通協商,執行統壹標準。第二十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以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為基礎,優先采用市場法。如果市場法不適合,可以用其他方法評估。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壹並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室內裝修和其他不動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征收房屋主體的價值分開評估。第二十壹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對被征收房屋現場逐戶進行實地調查評估,核對估價對象狀況,做好實地調查記錄,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和資料,並妥善保管。被征收房屋實地查勘記錄應當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有關人員以及實地查勘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認可。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取視頻資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無關聯的第三人見證,並在評估報告中說明。第二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間應當安排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對被征收人確有誤判、遺漏的部分,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當場記錄,並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修改完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並修改後,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範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分戶評估報告移交給被征收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並修改後,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範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分戶評估報告移交給被征收人。第二十三條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必須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名,並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說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0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評估值發生變化的,應當出具復核報告;評估值未發生變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進行復核。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受理房屋征收估價後,應當自收到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委托3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的估價組辦理房屋征收估價,並出具書面估價意見。第二十六條是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第四章征收補償第二十七條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房屋征收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3)房屋征收造成的損失補償。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以及其他有關補助和獎勵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公布。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征收非公益性房屋的附著物,不進行產權調換。租賃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與承租人未就終止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產權調換。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第三十條因舊城改造征收個人房屋,被征收人選擇在改造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改造地段或者附近地段的房屋。第三十壹條被征收房屋分為住宅和非住宅兩類,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設計用途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用途確定。非住宅建築分為商業建築和非商業建築,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和方式為準。具體分類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公布。第三十二條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按照《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辦理。非商品房改建為商品房的,應當報規劃部門批準;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改變的,仍按原用途確定。不承認住宅改建為非住宅、非商業改建為商業,但實際存在合法經營者的,持有效營業執照者,可以補償搬遷、停產停業等費用。租賃業務,需要提供有效的租賃合同。第三十三條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的有關規定優先獲得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參加社會輪候。第三十四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被征收房屋法定面積的確定、計戶規則、租房補償及落實政策、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安置房過渡期限等規定,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條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適當獎勵。第三十六條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因征收拆遷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遷補償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在安置房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過渡的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第三十七條安置房的規劃建設應當征求房屋征收部門的意見,安置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設計規範,並滿足交付後入住的基本功能。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市區安置房的組織、建設、規劃、供應和銷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設立固定場所,公開房屋地理位置、小區平面布局圖、房屋單體平面圖、樓層網格圖、安置房價格等信息。,供買家了解和自由選擇。第三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訂期限內,與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征收補償協議應當有統壹的文本格式。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四十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請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補償決定的批準程序由市、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壹條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制度,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戶補償情況。審計部門對補償費和房屋使用情況的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征收補償結束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征收補償檔案。第五章附則第四十三條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照原規定辦理。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十四條縣級市人民政府、吳中區、相城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壹個鎮行政區域內,在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範圍內,以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位置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為基礎,再以區劃為依據,綜合計算征地補償的標準。綜上所述,征地補償是我們公民最關心的事情。壹般在征收之前,各城市都要做出相關規定,以便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避免征收時出現任何糾紛。所以征地補償肯定要把每壹筆補償款都放到第壹個征地人手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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