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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申請

“.商標”域名的註冊,必須通過授權的註冊服務機構或授權的代理服務機構進行辦理。詳細列表可見“.商標”域名註冊管理局官網公布的註冊服務機構及代理服務機構名單。

認證服務機構/代理機構需同時遵守ICANN 、“.商標”域名註冊管理局對其認證資格的要求, 並向“.商標”域名註冊人提供域名註冊、申請及其相關的所有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域名註冊咨詢,使用咨詢,域名註冊續費,域名解析,域名過戶操作等;對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註冊申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域名可能存在違反ICANN規定,違反“.商標”域名註冊規則,違反域名使用地的相關法律造成不得註冊的情況,認證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如實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 “.商標”域名的註冊人資格限制為持有有效商標註冊證明(以下簡稱“商標證明”)或有效商標申請受理/提交證明(指商標申請處於未被認定無效或駁回的狀態,以下簡稱“商標申請證明”)的個人、企業或組織。

商標證明或商標申請證明的核發方須為國家/地區/區域(不含州份、省、市等)或通過馬德裏體系指定的成員國(以下簡稱“指定地”)之認可知識產權組織,註冊管理局現行采納的指定地清單詳見附件壹(註冊管理局可隨時更新清單)。有關商標證明及商標申請證明的材料要求,請參考“.商標”註冊規則1.6。

合資格的商標/商標申請類型必須為:

l純文字商標;

l文字與圖形的組合商標;

l可識別文字的純圖形商標;

l以上所列商標中包含的文字類型僅限為漢字(簡體或繁體),拉丁文字母(a-z,不區分大小寫)、阿拉伯數字(0-9);

l商標註冊中的特殊字符,“&”、“@”,需要使用“-”進行替代,名稱中的空格,可以省略或使用“-”進行替代。

商標同名或商標主要部分同名的商標權利人/商標申請人均有資格申請同壹“.商標”域名,具體可按照下文所述之“.商標”域名註冊詞命名規則及《“.商標”域名開放流程規則》相關規定進行申請。

兩個以上的個人、企業、或組織***同註冊或申請同壹商標,需授權指定當中壹人作為代表登記為域名所有人,全體商標持有人及商標申請人視為整體享有及行使域名實質專用權。

憑商標申請證明獲得的域名,在商標獲得相關指定地的認可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核發的註冊證明文件,並通過註冊服務機構/代理機構提交到本註冊管理局審核後,方可解析使用。 註冊詞命名文字及長度要求:

l註冊詞長度:1-63個ASCII字符;壹個拉丁文字母,數字,破折號,對應壹個字符;  l註冊詞如果只由拉丁字母、數字、破折號等ASCII字符構成,則最短為1個字符,最長為63個字符;

l註冊詞如果含有壹個或壹個以上的漢字,則註冊詞需要進行Punycode(以xn--開頭,根據RFC3492標準而制定的壹種應用於多語種域名DNS系統的編碼方式)轉碼。註冊詞在轉碼後需要符合上述範圍。對於純中文域名,註冊詞最短為壹個漢字,最長需要確保註冊詞通過Punycode轉碼後字符串小於63個字符;

l使用拉丁文字時不能改變其原有的含義,如法語中去掉聲調而僅使用字母;

l“-”僅可用於替代已註冊商標/申請中商標名稱內的特殊字符,如“&”、“@”或商標名與其他允許信息組合之間的連接;

l合資格的註冊詞為簡體形式(或繁體形式),則其對應的繁體形式(或簡體形式)、異體字形式,將被保留註冊,不開放解析;系列商標同時擁有商標名稱簡體及繁體權利的情況下,依據商標信息命名的註冊詞可同時使用對應的簡體。 以下為禁止使用或保留註冊的域名:

l與商標註冊/申請信息無關聯的字或詞組禁止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與商標核準或申請使用的無關聯的商品/服務名稱,或與商品/服務所在類似群內任壹商品/服務的名稱無關聯的字或詞組;

l註冊詞中使用的相關指定地任壹行政區劃名、地理區劃名需與該指定地具有從屬關系,如與其可能產生沖突或混淆,禁止使用;

l拆分後破壞商標註冊/申請信息獨立性的字或詞組;

lICANN禁止註冊的字或詞組,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壹字符與兩字符的組合、國際組織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紅十字運動和國際紅新月運動的名稱和國際政府間組織名稱;

l違反域名使用地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的字或詞組;

l僅含有地域名稱、行業通用詞匯,地區行業通用詞匯的註冊詞;

l僅含有任何地方法律法規禁止註冊的字或詞組;

l與社會及公眾利益產生沖突的註冊詞;

l其他“.商標”域名註冊管理局根據其酌情權認為不應註冊的域名;

l以上禁止註冊要求,已註冊/申請商標不可豁免。

“.商標”域名註冊管理局擁有對上述條款之最終解釋權,並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批準或拒絕域名註冊。 5.1持有有效商標註冊的“.商標”域名申請人

i.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電子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個人身份證等;

ii.有效商標註冊證電子信息;

iii.其他商標註冊證明(如適用)電子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商標的續期、轉讓、變更證明等;

iv.簽署《“.商標”域名申請承諾書》電子信息;

5.2持有有效商標申請的“.商標”域名申請人

i.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電子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個人身份證等;

ii.在審商標申請證明電子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在審商標受理通知書/提交證明、商標註冊申請書(當註冊詞不能體現在商標受理通知書上時,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作為註冊詞命名依據);

iii.簽署《“.商標”域名註冊承諾書》電子信息。

5.3委托辦理

簽署《“.商標”域名註冊授權委托書》電子信息;

其他資料要求適用上文(a)或(b)規定。

5.4商標註冊證明/申請證明

上述材料如因丟失,滅失或其他合理原因無法提交,申請人可另行提交其他合法、有效的商標註冊證明/申請證明,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指定地知識產權機構公開的商標檔案信息截圖及其數據來源,“.商標”域名註冊管理局可酌情接納。

5.5申請材料翻譯

以上材料如非以中文或英文撰寫,“.商標”域名註冊管理局須要求申請人提交翻譯及其他證明材料。

“.商標”的註冊年限、續費、刪除、變更、轉讓

6.1註冊年限、續期

l域名註冊生效時間,域名註冊狀態以域名WHOIS記錄顯示為準;

l憑商標證明成功註冊的域名,首次註冊其年限必須為10年,續費期限可選1-10年,續費後域名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0年;

l憑商標申請證明成功註冊的域名,註冊年限限定為1年,且在此期間域名為凍結狀態(在此狀態下域名不能解析使用、不能續費、不能變更信息、不能過戶,不能轉移註冊服務機構)。期滿後如用戶申請續費,經審核後可以續費壹年,且續費時商標申請處於未被認定無效或駁回的狀態。在註冊人商標獲得相關指定地認可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核發的註冊證明文件,並通過註冊服務機構/代理機構提交到本註冊管理局審核後,域名將解除凍結狀態,續費年限和使用權利同上述憑商標證明成功註冊域名的規定;

l域名註冊人承諾必須自行確保在域名註冊期限內商標(或商標申請)維持有效。如“.商標”註冊局發現域名註冊所依據的已註冊商標未能按指定地商標核發方對商標有效期限的規定進行續展,將通知域名註冊人並凍結該域名(在此狀態下域名不能解析使用、不能續費、不能變更信息、不能過戶,不能轉移註冊服務機構),直至註冊人通過註冊服務機構/代理機構重新提交有效的商標證明,並通過註冊局審核通過後,方可解除該域名的凍結;

l“.商標”域名的生存期是根據ICANN對於新頂級域的通用規定。域名到期後,對仍未續費的域名,註冊商可根據ICANN的政策及自身業務情況,決定在域名到期45天內的任意壹天進行刪除,但應采取合理方式通知註冊人域名到期刪除規則。註冊人應關註所在註冊商到期刪除規則,避免因域名刪除造成的損失;

l域名到期前,註冊服務機構/代理機構應當在域名到期前通過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人進行域名續費。如域名註冊人未收到續費通知導致域名被過期刪除,註冊管理局概不負責。域名刪除後的重新註冊,需遵循域名註冊規則,重新進行資格審核。

6.2刪除及凍結

根據本管理規則、ICANN規定、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要求、域名使用地相關法院及行政單位的通知,或其他“.商標”域名註冊管理局根據絕對酌情權認為合適的情況,“.商標”域名註冊管理局有權凍結、刪除或轉移已註冊域名,以便(i)糾正認證服務機構或註冊管理局在註冊域名時發生的錯誤,或(ii)針對相關商標有效性及存續性,如過期、撤銷,或(iii)註冊局定期抽查時發現的其他無效情況;或(iv)解決或執行與註冊域名有關的爭議;(v)防止出現不支付註冊費的情況;(vi)遵守相關法律、政府規章或要求、執法要求或爭議解決流程;(vi)規避註冊局及其關聯方、子公司、辦事處、董事和雇員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6.3註冊人資料變更

域名所有人如需對已註冊域名進行註冊人資料變更,需依據“.商標”註冊規則,提交相應的文件,經“.商標”域名註冊管理局或註冊服務機構審核後,進行變更。

6.4註冊服務機構轉移

又稱註冊服務機構變更。需依照ICANN上關於註冊服務機構之間域名轉移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具體見域名原註冊服務機構及域名轉入註冊服務機構均需依照上述規定,為註冊人提供必要的服務支持。

6.5轉讓

又稱域名過戶。已註冊商標/申請中商標之間發生轉讓時,憑“.商標”域名註冊管理局相關指定地認可知識產權機構出具的轉讓證明後,通過註冊局審核,方可進行轉讓;同名已註冊商標/申請中商標所有人之間,也可進行“.商標”域名轉讓;新域名所有人提供的“.商標”域名註冊信息,也需符合“.商標”域名註冊規則的要求。 預註冊期是“.商標”註冊管理局在域名日升期前設立的註冊申請時期,供所有符合資格的申請人預先遞交域名註冊申請,目的是為了預留充裕的時間對申請所依據的商標信息進行核驗,期間不對收到的任何註冊申請分配歸屬權;

預註冊結束後進入日升期,該時期是根據ICANN規定設立的註冊申請階段,***60天。第壹階段時長60天,期間只僅接受持有ICANN 設置的全球商標核驗機制TMCH(下稱TMCH)認證商標持有人遞交註冊申請;第二階段為日升期後30天,針對在預註冊期內未能及時遞交註冊申請的合格申請人設置。日升期內遞交的註冊申請,註冊人需額外繳納壹定的資料審核費,該階段內也不對收到的註冊申請分配歸屬權;

日升期結束後,進入為期30天的分配期,將對所有收到的註冊申請進行分配。無重名且符合資格的申請,可註冊成功。TMCH認證商標持有人的申請享有優先註冊資格, 商標註冊證持有人的申請享有次優先權。重名且資格同等的註冊申請,將按類別進行拍賣,第壹組為TMCH資格申請人,第二組為商標註冊證資格申請人,第三組為在審商標申請資格的申請人,各組別拍賣同時舉行,拍賣規則均按價高者得進行申請分配。域名註冊費用需另行繳納。

以上預註冊期,日升期,分配期為域名註冊申請資格及資料審核階段,無WHOIS顯示。域名註冊成功後,以WHOIS顯示,計算域名使用時間。

分配期後,進入域名公開註冊期,期間所有合資格申請人均可遞交申請,以“先申請,先獲得”的規則進行分配,不再使用重名拍賣的分配方式。合資格申請的先後循序,按註冊管理局系統記載的接收時間進行判斷。收到註冊申請,註冊管理局會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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