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名或說明的規定是雙方交易的物質內容,是交易賴以進行的物質基礎和前提條件。因此買賣雙方在磋商和簽訂進出口合同時,壹定要明確、具體地訂明商品的品名,並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避免履約的麻煩。
2.從法律角度看
在合同中規定標的物的具體名稱,關系到買賣雙方在貨物交 接方面的權利。在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如果賣方所交貨物不符合約定的品名規定,則買方有權提出索賠,甚至拒收貨物或撤銷合同。
(二)品名條款的內容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品名條款,並無統壹的要求和格式,通常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品名條款的內容壹般比較簡單,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稱”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標題下,列明交易雙方成交商品的名稱。有時為了省略起見,也可不加標題,只在合同的開頭部分,列明交易雙方同意買賣某種商品的文句。另外,有些商品還出現了品名和品質條款合並的情況。
(三)規定品名條款的註意事項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品名條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條款,所以,在規定此條款時,應註意下列事項:
(1)商品的品名必須做到內容明確具體;
(2)商品的品名必須實事求是、切實反映商品的實際情況;
(3)商品的品名要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行的名稱;
(4)確定品名時,應註意有關國家的海關稅則和進出口限制的有關規定,恰當 的選擇有利於降低關稅和方便進出口的名稱;
(5)確定品名時必須考慮其與運費的關系。
二、商品的品質
(壹)品質的重要性及對品質的要求
1.商品品質的概念
商品的品質(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機械性能、化學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屬性;後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澤、款式和透明度等。
2.商品品質的重要性
商品質量的好壞,不僅關系到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商品價格高低,而且還影響商品的銷路和信譽。
3.對商品品質的要求
(1)穩定性。指商品品質的穩定。
(2)適用性。指商品具有能滿足用戶某種需求的特性。
(3)多功能性。指壹種商品具有多種使用功能。
(4)可欣賞性。指某種商品具有工藝品的觀賞價值。
(5)適應國外政府頒布的法律要求,符合安全衛生標準。
(二)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
1.以實物表示商品的品質
以作為交易對象的商品的實際品質或以代表商品品質的樣品來表示商品的品質,包括:
(1)看貨成交
又稱憑現貨買賣,即根據現有商品的實際品質買賣。具體做法:在貨物存放地賣方向買方展示貨物,買方或其代理人逐壹檢視,對滿意的貨物即與賣方達成交易。這種做法,多見於寄售、拍賣、展賣等貿易業務中。
(2)憑樣品買賣
指交易雙方規定以樣品表示商品的品質並以之作為賣方交貨品質的依據。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有些商品難以用文字來說明其品質,代之以實物樣品來表示。
根據樣品提供者的不同,憑樣品買賣可分為:
①憑賣方樣品買賣
②憑買方樣品買賣
③憑對等樣品買賣
2.用文字說明表示商品的品質
即以文字、圖表、相片等方式來說明商品的品質,包括:
(1)憑規格買賣。
指用反映商品品質的指標,如成分、含量、性能等來確定商品品質的交易。如:“統壹”鮮橙多鮮橙汁飲料,鮮橙原汁含量10%。
(2)憑等級買賣。
指同類商品因規格不同,而用文字、數碼或符號進行分類,以此來確定商品品質的交易。如2002中國綠茶,特珍壹級。
(3)憑標準買賣。
指以政府機關或工商團體統壹制定的標準來確定商品品質的交易。如美國的UL 是其電器電子產品的國家檢驗標準。
在買賣農副產品時,還有兩種常見的標準:FAQ“良好平均品質”(Fair average quality)和GMQ“良好可銷品質”(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4)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
對於某些工業制成品,如電器、儀表等,很難用幾個簡單的指標來反映其品質,而需要憑說明書、照片或圖樣來具體地描述其內部構造及性能,按此方式交易,稱為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
(5)憑商標或牌號買賣。
指對某些質量穩定且在市場上有著良好聲譽的商品,買賣雙方在磋商和簽訂合同時,直接采用這些商品的商標或牌號來作為商品的品質表示,按此方式交易,稱為憑商標或牌號買賣。如“張小泉”剪刀、“海爾”家用 電器、“Software”軟件等。
(6)憑產地名稱買賣。
有些商品,尤其是農副土特產品,其品質因產地而異,交易中僅憑產地就可說明商品的品質好壞,即憑產地名稱買賣。如四川涪陵榨菜、浙江金華火腿、山東龍口粉絲等。
(三)品質條款的規定
1.對某些商品可規定壹定的品質機動幅度。
(1)品質公差
指允許賣方的交貨品質可高於或低於壹定品質規格的誤差,是國 際上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
(2)品質機動幅度:
允許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指標在壹定幅度內有靈活性,如大豆含油量上下差異1%。
2.正確運用各種表示品質的方法。
壹般來說,凡能用科學指標來說明商品品質的,可適用於憑規格、等級、標準買賣;品質穩定、具有壹定特色的名優產品,可適用於憑商標或牌號、產地買賣;某些結構、性能復雜的機械產品,則適用於憑說明書買賣;難以規格化、標準化的商品,則適用於憑樣品買賣。
3.品質條件要有科學性和合理性。
(四)品質條款的內容
在買賣合同中,品質條款的內容有繁有簡,壹般視不同商品和不同表示品質的方法而定,包括商品的品名、規格、等級、品牌、標準以及交付貨物的品質依據等。憑樣品買賣時,應列明樣品的編號、寄送日期、有時還要加列交貨品質與樣品“大致相符”或“完全相符”的說明等。憑標準買賣時,應標明標準名稱及其版本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