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的快速發展需要建立法律制度來規範行業的發展。近年來,特許經營行業對《條例》的出臺寄予厚望。
2004年底,商務部正式頒布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壹方面,這是履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規範外商投資企業進入中國特許經營市場;另壹方面,這也是為了規範國內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當然,立法的根本原因並不是直銷立法主要是為了償還我們入世時承諾的債務,而是政府確實需要促進特許經營的良性發展。更重要的是,特許經營行業本身需要壹部相對完善和規範的法律來規範和管理,以保證特許經營行業健康、快速、穩定的發展。這種內需不僅是行業的需要,也是現任政府高層的需要。所以,同時,入關時也是同樣的承諾,特許經營立法比直銷立法出臺更快、更順利已經成為事實。
從2005年2月6日《辦法》正式實施起,中國特許經營將開始進入法制化和國際化時代。毫無疑問,中國特許經營市場將成為壹個對外資全面開放的國際市場,中外特許經營品牌將同臺競爭,推動中國特許經營的發展;同時,國際化的中國特許經營市場也將快速提升國內特許經營企業的管理水平,推動國內特許經營品牌走出國門,實現中國特許經營的真正國際化。
特許經營法的及時頒布破壞了直銷法的迅速頒布。特許經營和直銷都是中國政府在01-三年的開放和立法中加入WTO時做出的國際承諾。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也就是甲乙雙方的契約經濟..所以遵守準入承諾本身就是中國市場經濟的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20122號
修訂後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經2012 18商務部第6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 04 18起施行。《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令號商務部令2007年第16號)同時廢止。
部長:陳德銘
2012年2月23日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維護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依據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特許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是指特許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東與特許人直接或間接的關系。
擁有全部或大部分股份的子公司,或由同壹所有者直接或間接擁有全部或大部分股份的特許人。
公司。
第四條特許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簽訂之日前至少30天,
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披露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信息,但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基於原特許經營合同。
除非在同樣條件下續約。
第五條特許人應披露以下信息:
(壹)特許人和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1.特許人的名稱、通訊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以及現有直營店的數量、地址和聯系電話。
2.特許人的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概況。
3.特許人備案的基本情況。
4.特許人的關聯方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和服務的,應當披露關聯方的基本情況。
5.特許人或其關聯方近兩年內破產或申請破產。
(二)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
1.註冊商標、公司標誌、專利、專有技術、商業模式和其他商業資源的書面說明。
2.經營資源所有者為特許人關聯方的,應披露關聯方的基本情況和授權內容。
同時,應說明在與關聯方中止或提前終止授權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處理特許經營制度。
3.特許人(或其關聯方)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和專有技術與特許經營有關。
訴訟或仲裁涉及的業務資源。
(3)特許經營費用基本情況。
1.特許人和第三方收取的費用種類、金額、標準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應當予以說明。
收費標準不統壹的,應披露最高和最低標準並說明理由。
2 .押金收取、返還條件、返還時間和返還方式。
3.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前要求被特許人支付費用的,費用的用途和退款條款。
零件和方法。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和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1.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向特許人(或其關聯方)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及相關價格?
條件等。
2.受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指定(或批準)的供應商處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
3.被特許人能否選擇其他供應商以及供應商應具備的條件。
(5)向被特許人持續提供服務。
1.業務培訓的具體內容、交付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培訓地點、方式和期限。
2.技術支持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方案,包括業務資源的名稱、類別和產品,
設施設備的類型等。
(六)指導和監督被特許人經營活動的方式和內容。
1.經營指導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方案,包括選址、裝修、店面管理和廣
公布促銷活動、產品配置等。
2.監管的方式和內容,特許經營者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不履行的責任。
3.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對消費者投訴和賠償的責任劃分。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1.投資預算可以包括以下費用:初始費用;培訓費;房地產和裝修費用;設備和辦公用途
購買貨物和家具的費用;初始庫存;水、電、煤氣費用;獲得執照和其他政府批準的費用;開始
移動營運資金。
2.上述費用的數據來源和估算依據。
(八)被特許人在中國的相關信息。
1.現有和預期的加盟商數量,經銷區域,授權範圍,是否有獨家授權區域(如果有,應該是
解釋預期的具體範圍)。
2.現有被特許人的經營狀況,包括實際投資額、平均銷售量、成本、毛利、
凈利潤等信息,同時應當說明上述信息的來源。
(九)特許人最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及審計。
報告摘要。
2.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或其關聯方)簽訂其他特許經營合同的,
還應提供此類合同的樣本。
第六條特許人在促銷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和誤導行為,發布的廣告不得包括。
有內容公示單個被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收入。
第七條在向被特許人披露信息前,特許人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議。
無論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成立,被特許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或者泄露
使用不當。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因合同關系知悉特許人的商業秘密,即使合同未終止。
保密協議簽訂後,還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違反本條前兩款規定,被特許人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給特許人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
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信息後,被特許人應當向特許人報告其了解的信息。
被特許人應出具收據聲明(壹式兩份),由被特許人簽字,其中壹份由被特許人保存,另壹份由特許人保存。
保持。
第九條特許人隱瞞影響特許經營合同履行的信息,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進行虛假披露。
如有虛假信息,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條特許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被特許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如果它被驗證,
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十壹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14月20日起施行。原《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法令號。商務部令2007年第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