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第三條本市知識產權保護遵循全面保護、嚴格保護、平等保護和依法保護的原則,堅持司法保護、行政保護和社會參與相結合,依法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知識產權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協調機制,整體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協調解決知識產權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區知識產權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職權範圍內履行知識產權保護職責。
市場監督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版權等部門(以下簡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履行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發布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公布本市知識產權保護狀況。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普及,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營造尊重知識價值、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鼓勵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公益宣傳。第七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自覺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自律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抵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第八條根據國家授權,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國家級開發區在體制機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務、信用評價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探索創新。第九條加強京津冀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完善案件受理、移送、聯合調查等工作機制,協調配合跨區域聯動查處假冒侵權案件。
支持京津冀企業、科研機構、高校開展知識產權保護互助合作,促進知識產權服務資源共享,推動知識產權保護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第二章行政保護第十條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依法受理專利、商標和地理標誌保護申請,並根據申請對相關糾紛進行調解和裁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假冒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產品的行為,依法查處侵犯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產品等知識產權的行為,依法查處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規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應當依法查處假冒授權植物新品種的行為,依法查處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並根據申請調解相關糾紛。
版權部門根據申請調解版權糾紛。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侵犯著作權和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第十壹條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知識產權分析評估指南,加強對知識產權分析評估的指導。
在重大經濟技術活動中,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會同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可能存在知識產權風險的重大產業規劃、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等進行知識產權分析評估,防範知識產權風險。第十二條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人工智能、生物醫藥、航空航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等領域的專利申請提供優先審查通道,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第十三條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文化傳承、文化產業和新型文化業態的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著作權登記、商標註冊、商業秘密保護、專利申請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文化產業創新發展。第十四條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著作權登記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促進軟件產業和信息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