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風險極高的廣告詞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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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風險相對較高的廣告詞匯
第壹、第1、唯壹、唯1、首選、頂級、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頂尖、空前絕後、名牌、巔峰、頂峰、抄底、極端、極品?、全網銷量第壹、王牌、銷量冠軍、NO1\Top1、極致、永久、領袖品牌、獨壹無二、絕無僅有、史無前例、萬能、絕對、大牌、精確、領導品牌、世界X大?品牌之壹、全國X大品牌之壹、100%回頭客、100%瘦身,國際品質、國家級、世界級、極品、全國首家、世界領先、馳名商標、中國名牌?CCTV?、央視品牌秒殺全網?、無同款、淘寶之冠、淘寶之王、前所未有、top品牌、無法超越、獨有、國際壹流
可以寫但是需要憑證證明(很多商家都提供不了相關證明,需大家根據實際情況使用)
首個、首家、金牌、獨家、全球首發、全網首發、領先、最先、著名商標,
目前投訴較多且法律風險很大的詞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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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Top1、極致、永久、領袖品牌、獨壹無二、絕無僅有、史無前例、萬能、最高、最低、最具、最便宜、最新技術、最佳、最大、最好、最時尚、最受歡?迎、絕對、大牌、精確、領導品牌、世界/全國X大品牌之壹、100%(如果確實能提供相關質檢機構提供的100%證明情況除外)、國際品質、國家級、世界級
極品、全國首家、世界領先、馳名商標、中國名牌?CCTV?、央視品牌,首個、首家、金牌、獨家、全球首發、全網首發、領先、最先、著名商標;
壹、所有類目商品適用的相關要求:(Ctrl+f 檢索當前頁面即可查詢對應關鍵詞)
(壹)不得在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絕對化的語言或表示用語。
1、《廣告法》及監管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最高級、國家級、最佳、頂級、極品、第壹品牌;
2、含有絕對化詞義且無法通過客觀證據證明,建議不要使用的:絕無僅有、頂尖、萬能、第壹、最低、銷量+冠軍、抄底、最具、最高、全國首家、極端、首選、空前絕後、絕對、最大、世界領先、唯壹、巔峰、頂峰、最新發明、最先進等。
(二)不得在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的字樣、圖案,如下圖:
(三)不得在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和國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四)不得含有淫(敏)穢(感)、色(詞)情(匯)、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五)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不能利用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廣告代言人。
(六)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七)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八)在促銷活動中,請謹慎使用“原價”字樣,“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壹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九)經營者采用與其他經營者或者其他銷售業態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且能夠證明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有依據。否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二、食品類目商品除適用第壹條的要求外,還需註意以下要求:
(壹)食品類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國家免檢產品”的字樣、圖案
(二)廣告不得使用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食品具有治療作用,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例:?對……?疾病有預防和治療的作用;具有加強和調節心肌,擴張血管,增加冠脈血流量,改善心臟活力,降低血壓膽固醇,軟化血管等作用……、抗腫瘤……、讓腫瘤患者走向康復……等。
(三)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四)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為保健食品功能範圍,未取得保健食品批號,不能使用下列詞語及同義詞:
1、增強免疫力;
2、輔助降血脂;
3、輔助降血糖;
4、抗氧化;
5、輔助改善記憶;
6、緩解視疲勞;
7、促進排鉛;
8、清咽;
9、輔助降血壓;
10、改善睡眠;
11、促進泌乳;
12、緩解體力疲勞;
13、提高缺氧耐受力;
14、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功能;
15、減肥;
16、改善生長發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營養性貧血;
19、對化學性肝損傷的輔助保護作用;
20、祛痤瘡;
21、祛黃褐斑;
22、改善皮膚水份;
23、改善皮膚油份;
24、調節腸道菌群;
25、促進消化;
26、通便;
27、對胃粘膜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
修訂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下午,廣告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表決稿新增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壹鍵關閉的,將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廣告法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壹鍵關閉。違者將被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015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廣告法。新法明確,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場所等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等內容。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