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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牌產品的包裝上有必須印生產廠信息的要求嗎?謝謝急

廠家的名稱、地址、生產衛生許可證號、企標,生產日期,條形碼是必須有的。因為《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中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擴展資料:

貼牌產品的包裝上生產信息的相關介紹:

產品的包裝說明是包裝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宣傳產品功效、爭取消費者了解、指導人們正確消費方面有重大作用。

包裝標簽

包裝標簽是指附著或系掛在產品銷售包裝上的文字、圖形、雕刻及印制的說明。標簽可以是附著在產品上的簡易簽條,也可以是精心設計的作為包裝的壹部分的圖案。標簽可能僅標有品名,也可能載有許多信息,能用來識別、檢驗內裝產品,同時也可以起到促銷作用。

通常,產品標簽主要包括:制造者或銷售者的名稱和地址、產品名稱、商標、成分、品質特點、包裝內產品數量、使用方法及用量、編號、貯藏應註意的事項、質檢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等內容。值得提及的是,印有彩色圖案或實物照片的標簽有明顯的促銷功效。

包裝標誌

是在運輸包裝的外部印制的圖形、文字和數字以及它們的組合。包裝標誌主要有運輸標誌、指示性標誌、警告性標誌三種。運輸標誌又稱為嘜頭(Mark),

是指在產品外包裝上印制的反映收貨人和發貨人、目的地或中轉地、件號、批號、產地等內容的幾何圖形、特定字母、數字和簡短的文字等。

指示性標誌是根據產品的特性,對壹些容易破碎、殘損、變質的產品,用醒目的圖形和簡單的文字做出的標誌。指示性標誌指示有關人員在裝卸、搬運、儲存、作業中引起註意,常見的有“此端向上”、“易碎”、“小心輕放”、“由此吊起”等。

警告性標誌是指在易燃品、易爆品、腐蝕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品的運輸包裝上印制特殊的文字,以示警告。常見的有“爆炸品”、“易燃品”、“有毒品”等。

相關法律:

第二十八條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註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壹條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二節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三十四條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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