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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稱禁止註冊為商標的有哪些

通用名稱禁止註冊為商標的有:

1、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9、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10、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11、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標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缺乏顯著特征的。

4、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5、除此之外還有以三維標誌為商標,而該標誌是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形狀、未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這三種情況下,該三維標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綜上所述,商標註冊是商標使用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和條件,只有經核準註冊的商標,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壹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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