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屬於侵權行為;
此外,在廣告中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屬於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三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二)廣告中引用的內容違反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而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