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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同壹人註冊的類似商標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天就同壹種商品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的“申請在先”原則來源於商標專用權所獲得的“註冊原則”。因為商標專用權是以註冊為基礎的,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往往不止壹個人申請註冊,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法律規定商標專用權的歸屬以提交申請的時間為準。根據“申請在先”的原則,即使壹個商標已經使用多年,如果商標使用人不及時申請商標註冊,就會因為他人先申請而失去註冊機會,進而失去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權利。

商標的“申請在先”原則不是絕對的。違反公平、正義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註冊他人商標的行為,法律是不支持的。商標註冊申請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註冊商標違反本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壹條* * *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請的,對在先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對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予以駁回。

第三十條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與他人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核準註冊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不予註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對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壹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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