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經營個體工商戶,是免稅的,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幾方面的優惠稅收政策:
1、退伍軍人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對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
3、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二十三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擴展資料: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十九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壹次性退役金,壹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壹次性退役金和壹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壹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壹次性退役金:
(壹)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壹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壹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壹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
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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