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面設計產品包括很多種類,比如貼紙、紡織品、壁紙等等。對於標簽、扁平包裝袋等產品,如果扁平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目的是使公眾識別所涉及的產品和服務的來源,則產品的外觀設計將被認為起到了主要的標識作用。但是紡織品和壁紙通常是裝飾性的,所以不屬於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2.簡要描述主要是對圖片或照片無法準確表達的內容進行補充。簡要描述必須包括產品名稱、產品用途、設計要點,並指定最能展示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產品用途主要用於確定產品的分類號,尤其是具有多種用途的產品。由於外觀設計的分類依賴於申請人提交的圖片或照片,分類器有時不能依靠圖片或照片給出正確的產品分類。因此,申請人有必要在簡要說明中說明產品的用途。比如桌椅等日用品,有時候僅僅依靠圖片或者照片,分類器可能無法確定是小擺設還是家具。設計點是指不同於現有設計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和組合,或者是顏色與形狀、圖案或零件的組合。比如產品的造型是新設計,可以寫成“設計的關鍵點在於產品的造型”;再比如壹件紡織品的圖案是新的,可以寫成“設計點在於正面視圖上的圖案”;如果產品某壹部分的設計是新的,可以寫設計點在於該部分(形狀或圖案等。).總之,設計要點主要體現產品外觀設計的創新。需要註意的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必須通過圖片或者照片來體現,設計點不能描述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本身的形狀、圖案或者顏色。“指定壹幅最能顯示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僅用於專利公報的出版,與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無關。此外,如果有保護顏色或省略視圖的請求,也應在簡要說明中聲明。壹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涉及兩項以上同壹產品的相似外觀設計(最多不超過10項)的,申請人必須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壹項作為基本設計,以判斷組合申請的外觀設計是否屬於相似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省略視圖的,申請人通常應當說明省略視圖的具體原因,如對稱或者相同;如果大型設備缺少仰視圖,可以寫成“省略仰視圖”。對於印花布、壁紙等平面產品,如果存在單位圖案連續的兩條邊或連續的四條邊等無限邊界,應在簡要說明中說明。如果產品是細長物品,如果圖片或照片不能完整、清晰地展示產品,可以采用省略號畫法,但應在簡要說明中註明。如果產品的外觀設計采用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視覺效果的新材料,申請人可以在簡要說明中註明,如采用高度拋光材料制成的產品。如果設計產品屬於壹套完整的產品,如果圖片或者照片不能清楚地顯示每套,可以在簡要說明中寫明每套對應的產品名稱。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廣告語言,也不得用於解釋產品的性能和內部結構。3.壹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提出原則上是壹件外觀設計和壹件申請。新修訂的專利法第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了可以合並申請的兩種情況(即作為壹件申請提出並按照壹件申請收費):(1)對同壹產品作出的兩項以上類似外觀設計;(2)成套產品。(1)相似的設計必須針對同壹產品。壹般來說,經過整體觀察,如果其他設計與基礎設計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設計特征,而它們之間的差異通常是局部的細微變化、這類產品的通常設計、設計單元的重復排列或僅是色彩元素的變化等。,它們被認為是相似的設計。(2)成套產品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屬於同壹品類、相互獨立的產品組成,每個產品具有相同的設計理念,每個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每個產品組合在壹起能體現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如咖啡杯、咖啡壺、奶壺、糖罐等組成的咖啡用具。應當指出的是,壹項涉及壹整套產品的專利申請不能再包含某壹套或全部產品的兩項以上的類似外觀設計。4.根據新修訂的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通過沖突性申請增加了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條件,沖突性申請包括“本人或者他人在申請日之前向專利局提出申請並在申請日之後記載的專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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