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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入

經常性外匯收入包括以下項目:(1)出口或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的外匯收入;(二)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外匯;(三)海關監管境內免稅商品的外匯;(四)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和港口(包括海港、機場)、郵電通信(不含國際匯款)、旅遊、廣告、咨詢、展覽、托運、維修等行業和各種代理業務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的外匯;(5)各種外匯費用、罰款等。由行政和司法機關獲得的;(六)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外匯;(七)出租不動產和其他資產的外匯;(八)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濟援助項下回收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9)對外債權收入的外匯和退回的外匯存款等。;(10)保險機構接受外匯保險外匯收入;(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收入;(12)從事境外承包工程和在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等服務的公司在上述經營項目期間收到的外匯;(13)經批準經營進口業務的外(工)貿公司,從事外輪代理、船務代理、國際貨運代理、船舶燃油代理、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版權代理、廣告代理、船檢代理、商檢代理的機構代收代付外匯;(14)境內機構暫收待付或暫收待付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付的轉口貿易收入、郵電部門辦理的外匯資金、壹級旅行社收取的境外旅行社預付外匯、鐵路部門收取的境外保價運輸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15)經交通部批準從事國際海運業務的外輪公司、經外經貿部批準從事國際貨物運輸的外輪公司和租船公司的外匯收入;(16)捐贈協議約定的用於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17)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18)居民個人和來華個人外匯。

屬於下列範圍的外匯收入(外商投資企業除外),按銀行牌價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指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資銀行和在華外商獨資銀行)。

1.出口或接收過境貨物及其他交易所得的外匯。其中,以跟單信用證/保函、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憑有效商業單據結算,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結算;

2.海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外匯;

3.海關監管下國內免稅商品的外匯收入;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港口(包括機場)、郵電通信(不含國際匯款)、廣告、咨詢、展覽、托運、維修等行業和各種代理業務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的外匯;

5.行政和司法機關收取的各種外匯手續費和罰沒款;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為個人所有的,不得結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濟援助項下回收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債權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存款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獲得的外匯;

10.保險機構接受外匯保險的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12.國外捐贈、贈款和援助收入的外匯;

1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結匯的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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