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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中管轄權範圍的表述

上海李蓉田文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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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2022)第42號民事裁定。相關鏈接:

最高法院:涉及互聯網使用權的案件管轄應依據互聯網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在該案的裁定中,最高法認為,原告住所地法院對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無管轄權,理由有三:

1.最高法司法解釋對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的屬地管轄作了專門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中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針對的是發生在信息網絡環境中,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侵權行為,不限於特定類型的民事權利或權利。不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關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第十五條是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權利的特定類型,是規範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等民事案件管轄的特別規定。在確定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時,應當以《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為依據。

2.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以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為原則。

438+03年6月65日+438+0年10月65日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和其他設備的所在地”,只有在“侵權地點和被告住所地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特殊情況下,才能認定為侵權地點。2020年司法解釋修改,上述第15條內容未作修改,仍繼續執行。

3.在侵犯網絡信息傳播權的案件中,不宜以侵權結果發生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

基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性質和特點,壹旦發生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將導致“公眾可以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侵權結果涉及的地理範圍具有隨機性和廣泛性,因此不是固定的地點,不應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

最高法的這壹裁定,推翻了地方法院多年來對網絡信息傳播權糾紛的屬地管轄權廣泛適用的裁定規則。在此之前,各地法院普遍認定原告住所地為侵權行為發生地,原告住所地法院對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具有管轄權。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0日發布的《關於立案審理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二)》第17條對網絡侵權的理解是:“民事訴訟法解釋,可以適用第二十五條的適用範圍,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糾紛和利用信息網絡侵犯人身權的民事糾紛除外。涉及網絡商業誹謗糾紛、假冒偽劣糾紛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也可以適用,但應當符合‘利用信息網絡載體通過上傳、下載、鏈接等信息網絡實施侵權’的條件。”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2022)42號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不應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再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筆者檢索後發現,上述案例並不是最高法第壹次界定“信息網絡侵權”的範圍。通過梳理最高法院近年來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裁判文書,以及最高法院各業務部門編撰的《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系列叢書,深入探究最高法院關於“信息網絡侵權”地域管轄的意見。

第壹,最高法已經明確,“信息網絡侵權”包括侵犯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播權。

438+03年6月65日起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地點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地和被告住所地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可以將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地點如計算機終端等視為侵權地。”2020年司法解釋修改,該條內容未修改,仍繼續執行。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計算機和其他信息設備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地點,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的住所”。2020年和2022年,司法解釋進行了兩次修改,上述兩個條款的內容沒有修改,繼續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壹書,由“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執行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領導小組”編寫, 對《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地域管轄給予了解答:“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被訴侵權行為實施地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其中與《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相壹致,界定了網絡信息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關於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民事糾紛的管轄問題,最高法也在本書中明確:“在本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也有觀點認為,根據上述解釋(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解釋,作者註),被控侵權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的所在地可以隨意界定,而計算機具有移動方便的特點,任何地點都可以被視為侵權地點,這也是壹個不可回避的問題。還規定‘實施信息網絡侵權的地點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的地點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以便於確定管轄’。

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典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寫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壹書,再次解答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解答內容與上述2065438+2005年3月版本相比保持不變。

《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是之前實施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是之後實施的。兩個司法解釋都修改了,這些規定的內容沒有修改。根據最高法對《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的理解,《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網絡侵權”明確包括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糾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事實上,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也已經明確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案件的屬地管轄。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9)》(以下簡稱《最高法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書摘要(2019)》(以下簡稱《最高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書摘要》)。在本案的民事裁定書中,最高法認為:“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網絡侵權具有特定含義,是指侵權人利用互聯網發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的行為,主要針對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行為和侵害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信息的權利的行為, 即被控侵權行為的實施和損害結果的發生都在信息網絡上,但不是實施了與網絡有關的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的發生才屬於信息網絡侵權。”

二、最高法發布的其他司法解釋關於“信息網絡侵權”屬地管轄的“特別規定”

如前所述,雖然最高人民法院(2022)42號案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和審判規則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差異,但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判決的生效,本案仍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循著“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規範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案件管轄的特別規定”這壹判決理由,筆者在最高法出臺的其他司法解釋中,搜索了關於“信息網絡侵權”的“特別規定”。

1.人格權糾紛

438+04+00年6月6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因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地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2020年修改司法解釋,刪除第二條。

因此,對於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引發的糾紛,最高法並未通過司法解釋作出“特別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作為“總則”,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1)著作權侵權糾紛

除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侵犯其他著作權或者鄰接權的行為也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實施,如作品發表權糾紛、署名權糾紛、廣播權糾紛、表演者權糾紛、組織播放權糾紛等。2002年6月5438+10月65438+10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侵犯著作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侵權復制品存放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20年司法解釋修改,該條內容未修改,仍繼續執行。

《著作權法解釋》作為“特別規定”,沒有規定“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地域管轄連接點,因此原告所在地不能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對於“侵權行為實施地”的認定,《著作權法解釋》沒有具體規定,作為“總則”適用於《民事訴訟法解釋》,包括被控侵權行為實施地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

(2)商標侵權糾紛

2002年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標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貨物存放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20年司法解釋修改,該條內容未修改,仍繼續執行。

作為“特別規定”,商標法解釋確定的管轄連接點也不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據此,原告住所地法院對侵犯信息網絡商標權提起的訴訟沒有管轄權。關於“實施侵權行為的地點”,民事訴訟法作為“壹般規定”的解釋也適用,包括實施被指控侵權行為的計算機和其他信息設備的所在地。

(3)專利侵權糾紛

侵犯專利權的商品可以通過信息網絡銷售或者許諾銷售。2001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專利法規定》)第五條規定:“因專利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許諾銷售地、銷售地或者進口地;使用專利方法的地點,以及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的地點;制造、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發生地;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場所。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2013、2015、2020年,該司法解釋進行了三次修改,但該條內容未作修改,仍繼續執行。

作為“特別規定”,專利法的規定包括“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的管轄連接點。但原告住所地不能作為專利侵權的結果。2019最高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書要點及2019最高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指出:“信息網絡侵權作為管轄連接點,是指完全在信息網絡上實施的侵權行為;如果侵權行為只是部分在網上實施,則不構成上述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壹個典型案例(2019),在民事裁定書第。最高人民法院第13號,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在交易過程中,網站、微信只是雙方交易的媒介,被控侵權人不能僅通過網絡實施被控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在網絡高度普及的當代社會,如果案件事實中出現網站平臺或者雙方通過微信等網絡相關手段進行交流,或者雙方通過信息網絡平臺交易被控侵權產品,則認定為構成信息網絡侵權,過於寬泛,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範圍理解,不符合立法初衷......侵權結果發生地應當理解為侵權直接結果發生地,不能僅僅因為權利人認為受到損害就認定為侵權。

(四)網絡域名侵權糾紛

2001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網絡域名解釋》)第二條規定:“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地和被告住所地難以確定的,原告認定域名的計算機終端和其他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地。”2020年司法解釋修改,該條內容未修改,仍繼續執行。

作為“特別規定”的域名解釋沒有界定“侵權地”的範圍,應適用作為“壹般規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域名糾紛侵權的地域管轄連接點包括原告住所地。

3.不正當競爭糾紛和壟斷糾紛

網絡上的假冒偽劣、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等行為,都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已於2022年3月20日施行

關於壟斷糾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可能發生在信息網絡中,如“Tik Tok訴騰訊壟斷糾紛案”。2012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引發的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壟斷民事糾紛的地域管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的規定確定。”2020年司法解釋修改,該條內容未修改,仍繼續執行。據此,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壟斷行為的管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直接確定。

4.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處理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第1194-1197條、電子商務法、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最高法尚未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的地域管轄作出“特別規定”。

第三,最高法在《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中已明確“信息網絡侵權”相關案由的地域管轄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2021,11《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壹書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寫。出版筆記記載:“本書以三級案由為基礎,從解釋、管轄、法律適用、確定案由應註意的問題……四個方面進行闡述。”

筆者發現,根據該書“條文的理解與適用”壹節的解釋,人格權糾紛、著作權侵權糾紛、商標侵權糾紛、專利侵權糾紛、網絡域名侵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壟斷糾紛、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可能涉及“信息網絡侵權”案由的地域管轄,可以適用壹般民事侵權糾紛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著作權法解釋》、《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商標法解釋》雖然沒有規定“侵權結果發生地”是屬地管轄的連接點,但書中並沒有因為這些“特別規定”而排除壹般民事侵權糾紛屬地管轄規定的適用。

四、最高法各業務部門對“信息網絡侵權”地域管轄的法律適用分歧有待進壹步解決。

通過以上梳理,不難發現,最高法各業務部門對“信息網絡侵權”的屬地管轄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差異,具體表現為:

1.(2022)最高法法審字第42號文確立的裁判規則與最高法此前發布的條文理解和裁判規則不壹致的;

2.著作權侵權糾紛與商標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連接點是否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尚不明確。

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適用爭議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第壹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爭議解決的領導和決策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管理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中國應用法學會根據解決法律適用分歧工作的需要,為審評委的決策提供服務和決策參考,並負責執行審評委的決定”;第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在案件審理中,發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審計署申請解決法律適用上的分歧: (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分歧的;(二)正在審理的案件的判決結果可能不同於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適用原則或者標準的”;第十壹條規定:“審計委員會就法律適用的分歧作出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過程中,應當參照執行”。

目前還不清楚最高人民法院(2022)42號裁定是否屬於最高審判委員會討論法律適用分歧後作出的決定。對於上述法律適用上的分歧,需要最高法以適當的形式和範圍進壹步明確,以便當事人起訴,各級人民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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