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制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是什麽?
答:制定《辦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可以用壹句話概括,即“堅持兩個促進、兩個維護”。
“兩個促進”是指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發展,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網絡市場發展迅速,但總體來說還處於發展初期,特別是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創新,新事物層出不窮。每壹次技術變革都會帶來網絡市場的巨大變化,很多問題很難進行準確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網絡市場的出現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代表了未來市場交易的發展方向。網絡經濟是國家培育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之壹,也是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調整優化經濟結構的重要戰略舉措之壹。因此,我們必須抓住機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支持和促進網絡市場的發展,努力為網絡市場主體的發展創造和提供良好寬松的外部發展環境。發展才是硬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面服務於科學發展,才能充分發揮作用。
健康發展是網絡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和保證。堅持促進健康發展,就是要通過依法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查處網絡欺詐、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發展環境。,努力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兩個促進”的理念貫穿於《辦法》的始終。《辦法》第壹章專門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何促進網絡商品交易發展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從市場主體準入、市場主體行為規範、網絡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護、行業企業自律、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保護、禁止不正當競爭等方面,對網絡市場發展的培育、支持、服務、促進和規範作出了規定。
“兩個維護”是指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對網絡市場的信任是網絡市場發展的基礎,經營者對網絡市場的信任是網絡市場發展的基礎。網絡消費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關系到網絡市場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就是處理好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買賣關系,努力為消費者營造便捷、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就是處理好經營者之間的關系,維護市場參與者公平公正的經營關系。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眾支持的基礎;只有切實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工商行政管理才能得到市場主體的支持。“兩個維護”的思想貫穿於各項措施之中。
2.問:《辦法》的立法依據是什麽?
答:《辦法》的立法依據包括三個方面:
第壹,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範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主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這些法律法規從市場主體、市場交易、市場競爭、市場商品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確立了市場行為規範。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是傳統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在互聯網上的延伸,也是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所調整的行為。
第二,國家專門規範網絡經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電子簽名法》和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國務院批準的國家工商總局新的“三個界定”方案。2008年7月,國務院批準發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的“三個界定”方案,明確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3.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辦法》共分六章44條。主要內容有:
第壹章:主要規定了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的立法依據、立法目的和原則、立法調整對象、經營原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發展的職責和任務、行業自律等內容。
第二章:主要提供網上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行為規範。規範內容涵蓋了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的全過程和每個環節。主要內容包括市場主體準入、商品準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憑證、交易競爭、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權益保護等。
第三章:主要規定了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主要規定了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在平臺交易主體準入、商品準入、交易信息的檢查、監測、使用和保存、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等權利保護、經營者商業秘密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簽訂網絡平臺服務合同、制定網絡平臺規章制度、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絡違法行為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同時制定了鼓勵和倡導建立網絡交易平臺交易信用評價服務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自律制度的內容。
第四章:主要規定了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責任。壹是規定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和分工;二是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的基本方式;第三,規定了網絡違法行為的管轄。根據有利於維護權益和便於查處的原則,規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網站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第四,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國家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合作的內容。
第五章:主要規定違反本辦法的法律責任。壹是對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二是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辦法》的規定處罰。
4.問:《辦法》規定了哪些促進發展的措施和辦法?
答:服務發展是工商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是落實執政興國第壹要務的基本要求。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健康發展,是擴大居民消費需求、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舉措,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途徑,是創造和擴大就業的重要渠道。因此,《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始終高舉發展的旗幟,將促進發展、促進健康發展的原則貫穿於《辦法》始終。
《辦法》規定了促進發展的原則、途徑和方法。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制定和支持實施促進網絡經濟發展的方法和措施。《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鼓勵和支持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發展,實施更加積極的政策促進網絡經濟發展。提高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發揮網絡經濟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該條款將促進發展,明確規定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的首要職責。
第二,為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是網絡商品交易健康發展的基本保障和必要條件。《辦法》第五條規定,為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促進發展的基本職責,並在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關規定中,詳細規定了提供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的方式方法,包括規範交易行為、倡導和實施信用管理、倡導和鼓勵行業企業自律、維護交易權益、查處違法侵權行為等。
第三,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消費者的信任是網絡市場發展的基礎,經營者的信任是網絡市場發展的基礎。網絡消費和網絡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關系到網絡市場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只有切實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才有堅實的發展基礎。因此,《辦法》將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規定為促進發展的基礎性、制度性措施和舉措,並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對交易主體資格、交易商品、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憑證、交易糾紛調解處理的方式、途徑和程序等作出詳細規定。
第四,鼓勵和支持自律。網絡市場的規範有序是網絡經濟發展的內在必然要求。對秩序的需求產生了兩種不同的維持秩序的方式:自律和他律,其中經營者和行業的自律是基礎。經營者和行業自覺維護秩序,網絡商品交易的健康發展才有堅實的基礎。《辦法》將經營者和行業自律作為維護網絡商品交易秩序、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積極鼓勵和倡導經營者和行業自律。第壹,鼓勵和倡導行業自律。《辦法》第九條規定,鼓勵和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建立網絡信用體系,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建設。第二,鼓勵和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自律。其中,重點是鼓勵和支持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自律。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是維護網絡交易平臺秩序的第壹責任人,對網絡商品交易平臺主體準入、商品準入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負有檢查、檢驗和監控的重要責任。提供網絡商品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確實作為第壹責任人承擔了維護網絡市場秩序的責任。因此,《辦法》側重於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的自律。第三章從經營者資質審查、商品和服務信息檢查監測、消費者權益保護、信用評價和披露等方面鼓勵和支持自律,並賦予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5.問:《辦法》規定了哪些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方法和措施?
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制定《辦法》的重要指導原則,也是《辦法》的主要內容之壹。《辦法》根據網絡消費的特點,從消費者有效識別網絡經營主體的真實身份、網絡商品和服務的規範、交易合同、交易憑證、交易信息的保護、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履行的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消費者投訴的處理方式等幾個方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出了規定。
網絡商品交易是在雙方事先不知道、不見面的過程中完成的。因此,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壹個重要前提就是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虛擬主體”還原為現實主體。否則,網絡交易主體的真實身份無法界定,交易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無法界定,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成為壹句空話。《辦法》按照促進發展、維護權益、規範秩序、鼓勵自律的原則,在網絡商品交易主體身份識別管理方面建立了以下規則體系: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的顯著位置披露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營業執照電子鏈接標識。
2.通過互聯網從事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時不具備工商登記條件、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驗證更新,出具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性、合法性的標誌,加載到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站上。
這套規則體系很好地解決了虛擬空間條件下網絡商品(服務)經營者主體資格真實性的認定問題,可以確保“虛擬主體”還原為真實主體,為消費者有效識別和驗證網絡商品交易主體的真實身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在網絡商品和服務行為規範方面,《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網絡銷售合同方面,《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送貨方式、付款方式、退貨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保障交易安全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提供電子合同條款的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合理、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
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不得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的主要權利。
在網絡消費憑證方面,《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買憑證或者服務憑證;經消費者同意,可以電子形式發布。電子購買憑證或者服務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者投訴的依據。
在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方面,《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存、合理使用、限期保存和妥善銷毀的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正當使用、披露、出租或出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履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信息的安全。未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資料。《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爭議解決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網站註冊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6.問:《辦法》如何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
答:網絡交易平臺是網絡商品及相關服務集中交易的場所和空間。網絡交易平臺的交易秩序是否規範有序,直接關系到網絡商品交易的健康發展。在維護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秩序方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是第壹責任人,負有重要的管理責任。為此,《辦法》單列壹章(《辦法》第三章)規定了提供網絡商品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其主要義務包括以下十個方面:
壹、交易主體經營資格的審核、登記和公示。《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申請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身份進行審查。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時不具備工商登記條件、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出具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誌,加載到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第二,合同責任。《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網絡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網絡交易平臺準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制定並實施管理制度。《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交易平臺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
四、交易商品或服務、交易信息的檢查和監控。《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動詞 (verb的縮寫)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絡交易平臺中的經營者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或者從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6.保護經營者的商業秘密和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信息安全。未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資料。
七。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爭議解決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網站註冊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八、制止違法行為,舉報、協助和配合對違法行為的查處。《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發現網絡交易平臺存在違反工商法律法規行為時,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網絡交易平臺存在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要求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時,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絡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從事非法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註冊信息、交易數據備份等信息,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拒絕、阻礙行政執法檢查。
九。交易信息的保存。《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其平臺發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信息的內容及其發布時間進行審核、記錄和保存。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應當自經營者在網絡交易平臺登記註銷之日起保存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信息記錄的備份保存時間應當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X.統計提交。《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內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統計數據。
7.問:《辦法》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商品交易的監管職責是什麽?
答:根據《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網絡商品交易的監管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促進發展。促進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健康發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監管的重中之重。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面服務於科學發展,才能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此,《辦法》第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發展,實施更加積極的政策,促進網絡經濟發展。提高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發揮網絡經濟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
第二,規範行為,即規範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根據《辦法》,規範行為人是網絡商品經營者的行為和網絡服務經營者的行為。規範的內容包括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信息、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信用、交易方式、交易權益、交易憑證、交易競爭、交易平臺規範等。通過規範行為,達到促進網上商品和服務交易健康發展的目的。
第三,保障權益。消費者信任是網上商品和服務交易發展的基礎,經營者信任是網上商品和服務交易發展的基礎。只有切實維護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網絡商品交易才能持續、和諧、健康發展。只有切實維護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眾支持的基礎。對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內容、程序和方式,《辦法》分別在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從不同方面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四、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及時有效地查處網上商品和服務交易中的違法行為,是網上商品和服務交易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是創造和提供網上市場發展良好環境的重要基礎。因此,及時有效地查處網絡商品交易和服務交易違法行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從另壹個側面檢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否履行了促進發展、規範行為、保護權益的職責。
8.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網絡商品交易監管中將實施哪些監管措施和手段?
答:根據《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中將主要實施三項監管措施。
壹、信貸監管
目前,制約網絡商品交易發展的主要瓶頸是信用體系的缺失。因此,抓好信用監管是規範和促進網絡市場發展、維護網絡市場秩序的關鍵。《辦法》將信用監管作為主要的監管措施和手段。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根據信用檔案記錄,對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二、網絡信息監管
網上商品交易是利用網絡信息技術產生的壹種新的交易活動和模式。監管網絡商品交易,必須牢牢抓住網絡信息技術這壹環節,以網絡信息技術為依托,以網絡信息技術為手段,達到“管網”的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以網絡信息化為手段,以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為依托,全面落實網絡管理網絡化的監管措施和手段。
第三,國家綜合監管
網上商品和服務交易不受地域限制的特點,決定了以往以地域管轄和層級管轄為特征的監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滿足網上交易的要求。必須以網絡信息化為手段和支撐,實施全國聯網綜合監管,通過全國綜合監管措施和手段實現監管目標。目前,按照統壹組織開發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臺、統壹組織開發監管軟件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正在全力推進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臺建設,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建立全國統壹、統壹、分離、功能齊全、上下聯動的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臺, 從而為促進服務網絡經濟發展、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網絡市場秩序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