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網絡服務經營者,是指通過網絡提供相關經營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經營者。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鼓勵和支持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的發展,實施更加積極的政策促進網絡經濟發展。提高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發揮網絡經濟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能為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提供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倡導和營造誠信市場氛圍,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在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第七條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在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第八條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自願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承擔社會責任。第九條鼓勵和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建立網絡信用體系,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建設。第二章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的義務第十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的顯著位置公開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電子鏈接標識中登載的信息。
通過互聯網從事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符合登記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第十壹條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在互聯網上交易法律法規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務。第十二條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送貨方式、付款方式、退貨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保障交易安全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提供電子合同條款的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合理、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
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不得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的主要權利。第十四條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不合理地將商品和服務進行拆分銷售、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第十五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經消費者同意,可以電子形式發布。電子購買憑證或者服務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者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第十六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存、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的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正當使用、披露、出租或出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