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14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喜歡在微圈代購奢侈品的潮人們,要警惕朋友“殺熟”。瑞安人陳某利用微信好友對他的信任,從開始的正品代購,到後來慢慢摻假,真壹件、假壹件地混搭銷售名牌包、衣服、鞋子。近日,陳某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獲刑6個月,緩刑壹年。
3名受害人從陳某處買來9件疑似假貨,送檢後發現僅1件是真品。
老友推薦+專櫃鑒定建立信任
瑞安吳先生是壹個事業有成、收入不菲的成功人士,同時也是壹名奢侈品愛好者,經常入手壹些名牌包、大牌衣服、限量版潮鞋。2018年3月,他通過自己的發小,認識了做微商代購的陳某。陳某也是瑞安人,在壹家私企做管理,有房有車,屬於典型的白領階層,代購只是順帶“玩玩”的副業。壹開始,吳先生在陳某組建的微信代購群裏,也只是潛水觀望,並未“出手”。但過了不久,吳先生便有些心動了。因為,陳某為打消客戶的顧慮,承諾下單後的商品均可支持專櫃鑒定,假壹賠十。於是,兩人第壹次交易就這樣“愉快”地發生了,並做了專櫃鑒定。
此後壹年間,吳先生經陳某代購LV、GUCCI、Adidas等名牌包、衣服、鞋等二十余次,每次交易金額少則數千,多則上萬,累計消費二十余萬元。期間,除了吳先生自己要求外,陳某還多次主動陪同吳先生到專櫃驗貨,這讓吳先生對他很是“放心”,再加上兩人經常會見個面、喝個茶,關系更加親密了,慢慢地也就沒了當初的“防備”,後期拿的很多商品,就沒有拿去做專櫃鑒定。
逛街被櫃姐發現"LV"包是"A"貨
直到2019年初,吳先生在杭州逛專櫃時,火眼金睛的營業員指出他的挎包感覺“怪怪的”,很可能不是正品。果不其然,驗證後還真是壹個“超A”品。感覺不妙的吳先生回家後把之前買的代購商品統統拿去做了“鑒定”,結果顯示二十多件商品裏,有五件是A貨,貨值3萬元左右。
有了“鐵證”後,吳先生找到陳某要求解釋。然而,陳某顯得很淡定,稱自己也是被“上家”欺騙,表示會給吳先生壹個滿意的交代。吳先生見陳某有了應對方案,且態度誠懇,答應先等他消息。
然而時間壹天天過去,陳某壹會兒說上家失聯了,壹會兒說已經報警了,等待警方調查結果。還說,因為這事,老婆要跟他離婚,希望吳先生能看在朋友的份上,放他壹馬……到最後就幹脆微信不回,電話關機。
自食惡果陳某獲刑六個月
氣憤的吳先生選擇報警。陳某自知難逃法責,很快投案自首,並如實交代了自己售假的犯罪事實。他說,像吳先生這樣的“熟客”,因為彼此信任,於是開始嘗試在網上找些"A"貨來混售,賺些“快錢”,就算被發現,也能自圓其說,這便助長了他的僥幸心理。他還交代自己壹向很“小心”,壹般關系的不敢摻“假”,也就在寥寥幾個常客間“殺殺熟”,銷售金額***計65400元。
陳某因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鑒於被告人陳某有自首、認罪認罰,調解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等情節,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