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生物技術在全球的發展突飛猛進,也引發了壹系列新的法律問題。微生物及其基因的分析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還是科學發現?探討其是否符合專利法保護的要求,了解發達國家加強生物技術專利保護的國際慣例,對我國生物技術專利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生物技術的發展取得了驚人的進步,引發了農業、醫藥、化工、環保等壹系列領域的巨大變革。科學家預言,21世紀將是生物技術的世紀。然而,非技術領域的落後發展使得生物技術的先進性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原有的政治、經濟、醫學、倫理和法律制度的制度環境因生物技術的發展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原有的理論體系和運行體系卻無法像生物技術發展那樣迅速地實現制度的裂變、轉型和升級。生物技術就像壹把雙刃劍,在帶給人們無限驚喜的同時,也帶給人們無限的苦惱。
在法學領域,生物技術及其可專利性壹直是困擾學者的壹大難題。對生命體和DNA雙螺旋結構的描述主張專利權,也引發了壹系列的激烈爭論。對這壹問題的討論已經涉及到專利制度的性質、發明和科學發現的定義、科學技術和倫理道德等壹系列深層次的問題。
微生物及其基因專利保護糾紛
按照傳統專利法的觀點,解決是否對微生物和基因主張專利權的問題,關鍵在於微生物和基因屬於專利法上的發明還是科學發現。壹般來說,發現揭示了自然現象的本質規律,而發明則是這些本質規律的具體應用。雖然科學發現對社會的貢獻可能大於發明,但不具備專利法對專利保護所要求的實用性,不能直接生產出前所未有的產品或直接作為方法使用,因此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不能授予專利權。換句話說,壹個重要的科學發現可能對人類產生深遠的影響,可能獲得諾貝爾獎,但不會成為專利法上的發明,得到專利保護。
對微生物和基因的研究成果屬於發明還是科學發現的不同回答,形成了微生物和基因能否獲得專利的兩種不同觀點。
壹種觀點,我們可以稱之為否定,認為微生物和基因在自然界是客觀存在的,人們的研究成果就像門捷列夫根據他對元素周期的深刻洞察而繪制的元素周期表,或者醫學研究者憑借他們對人體的細微研究而繪制的人體解剖圖。當然,他們付出了艱苦的腦力勞動,但仍然屬於科學發現的範疇,因為科學發現本身就決定了不可能得出明顯的結論。所以,任何人都可以對微生物和基因本身下結論。而提純、提純、提取它的獨特方法,屬於專利法的保護範圍,是可以申請專利的。
另壹種觀點,我們可以稱之為肯定的,是發明人所主張的微生物和基因,因為發明人的提純、純化和繪制活動,改變了它們原來的自然狀態。由於生物技術與社會生活的密切關系,對微生物和基因的研究不僅是對其客觀規律的揭示,而且離其客觀應用也只有壹步之遙。而且基因研究特殊,高風險,高投入,商業應用前景不可估量。無論是從智力勞動的角度,還是從商業回報的角度,都應該承認其知識產權,授予專利權,否則生物技術作為新興產業的發展會受到很大影響。
作者認為科學發現和發明都是在微生物和基因的研究成果形成過程中,應該區別對待。
首先,不可否認的是,微生物和基因在自然界是客觀存在的,這並不取決於我們對它們了解多少。第壹次觀察它們的存在,應該是對客觀事物的壹種揭示,壹種科學發現。當然,這壹發現並不具備專利法保護所要求的工業實用性標準。所以,即使科研人員為此窮盡壹生,也不能主張專利權,就像科研人員觀察測量壹個宇宙天體的客觀存在卻不能主張專利權並收取專利費壹樣。
其次,如果研究進壹步深入,研究人員對微生物和基因進行壹系列的分離、提純和純化,改變它們在自然界中的自然存在方式和狀態,使它們可以被人力控制,發現它們的社會利用價值,那麽我們沒有理由拒絕為它們提供專利保護。
事實上,在科學技術研究中,科學發現和發明是緊密結合在壹起的。任何科技發明活動都必須建立在原始科學發現的基礎上,任何發明都不是憑空產生的。只有掌握了這個領域的客觀事物和規律,才能談發明創新。當然,在生物技術研究領域也是如此,但因為生物技術研發本身的專業性和持續性很高。
科研人員對壹個宇宙天體的客觀存在進行了觀測和測量,但不能主張專利權和收取專利費。
其次,如果研究進壹步深入,研究人員對微生物和基因進行壹系列的分離、提純和純化,改變它們在自然界中的自然存在方式和狀態,使它們可以被人力控制,發現它們的社會利用價值,那麽我們沒有理由拒絕為它們提供專利保護。
事實上,在科學技術研究中,科學發現和發明是緊密結合在壹起的。任何科技發明活動都必須建立在原始科學發現的基礎上,任何發明都不是憑空產生的。只有掌握了這個領域的客觀事物和規律,才能談發明創新。當然,在生物技術研究領域也是如此,但由於生物技術研發本身的高度專業性和連續性,微生物和基因的最早發現者和深度R&D使用者往往是同壹研究主體。這種發展使得發明和科學發現相互融合、相互交織、相互作用,真假難辨。簡單來說,沒有揭示客觀規律或微生物和基因的首次發現,就不可能有生物技術的相關發明。然而,僅僅通過客觀揭示和首次發現來請求專利法的保護是不夠的。其中,科研人員需要做的就是將兩者結合起來,在生物技術發明上做出成績。我們需要做的是把兩者分開,給他們不同的法律態度。我國生物技術專利保護的現狀及對策:我國對生物技術的專利保護起步晚於國外發達國家,現行專利法中也沒有對生物技術專利保護的法律規定。但在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對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和分類保存有具體要求。在審查指南中,也有判定壹類微生物是否具備專利保護條件的標準:“未經人類任何技術處理而存在於自然界的微生物,屬於科學發現,不具有工業適用性,因此不授予專利權。只有當微生物被分離成純培養物並具有特定的工業用途時,微生物本身才是專利授予的主體。”
應該說,我國關於生物技術專利保護的立法與TRIPS的相關保護理念是壹致的,為工作人員在實際操作中是否應該授予生物技術專利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我國生物技術的發展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不難發現,在我國生物技術的法律保護中,對於發明和科學發現中微生物和基因的歸屬以及是否給予專利保護的爭論意義不大。發達國家的生物技術在寬松的法律環境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發展迅速。作為生物技術的發源地,美國現在擁有全球超過三分之二的生物技術公司,其中包括225家大型生物制藥公司,產業投資達350億美元。可以說,對生物技術寬松的法律支持已經並將繼續為美國創造巨大的財富。隨著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生物技術方面的差距越來越大,利用生物技術壟斷來掠奪世界上有限的生物技術資源的“生物盜版”將會越來越多。當發達國家爭先恐後地在生物技術領域落地並建立專利壁壘以取代逐漸拆除的關稅壁壘時,發展中國家能做的不是沈浸在是否保護的學術爭論中,而是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在科研實力和法律保護上迎頭趕上,跟上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步伐,真正學會用知識產權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被其他國家“惡意侵權”。無論從公共健康和商業利益出發,還是從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出發,生物技術的專利保護都勢在必行。
當前,迫切需要充分利用現有優勢,加快生物技術專利國際保護進程,在專利國際申請中充分利用國際條約中的外國優先權制度,盡快搶占國際先機。
1967修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已在本聯盟壹成員國正式提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工業產品模型或註冊商標的申請人或其他權利繼承人,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內在本聯盟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時,享有優先權。”上述優先權期限,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工業品和商標為6個月。簡單來說,就微生物和基因的專利保護而言,在12個月內,專利申請人在巴黎公約其他國家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是判斷新穎性的時間標準。這種優先權的取得應以申請人在國家規定的作為正式要求的最晚期限內所作的聲明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