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商標印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商標印制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壹)商標印制單位承印商標印制業務時,未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的;商標印制單位違反規定承印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標標識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商標印制業務的;(二)商標印制單位承印符合《辦法》規定的商標印制業務時,未按要求填寫《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的;或未載明商標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的;或未在《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的圖樣中加蓋騎縫章的;(三)商標標識印制完畢後,商標印制單位未在15天內提取標識樣品的;或未將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商標註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商標印制授權書復印件等壹並造冊存檔的;(四)商標印制單位未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時未進行登記臺帳的;未對廢次標識進行銷毀,而使其流入社會的;(五)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沒有按照規定存檔備查的。二、商標印制單位未對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商標印制委托人沒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商標印制委托人所要求印制的商標標識不符合規定,有以上三種情形之壹,且印制的商標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屬於《商標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商標侵權行為,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三、擅自設立商標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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