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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五條如何處理?

第七章商標法第五十五條

名稱:《商標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條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意譯

意譯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有證據證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解釋本條是關於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可以行使的職權。

1.在商標法修改和審議過程中,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部門提出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職權。雖然在《商標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法規中有規定,但這方面在《商標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考慮到加大打擊商標侵權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和實際情況,有必要在本法中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侵權案件的職權。基於上述考慮,新商標法參考了工商行政管理有關部門在查處產品質量違法案件中可以行使職權的規定,增加了這壹規定。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本條規定的職權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取得涉嫌違法的證據,或者收到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舉報。涉嫌違法證據是指能夠基本證明行為人侵犯了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客觀事實,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第二,這些權力只能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使,不能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派出的工商所行使,也不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下屬機構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行使。

三、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詢問和調查權。即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可以到當事人的住所、工作場所和生產經營場所詢問當事人,或者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並要求當事人如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所知道的事實,以便調查與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查詢對象不限於直接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活動的人,還包括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其他人。質疑方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被質疑人的人身自由。

2.查閱和復制的權利。即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及其他相關資料。合同、發票、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是記錄經濟活動的證據。通過查閱、復制這些材料,可以了解當事人是否侵犯了註冊商標專用權,其行為的性質、嚴重性和危害後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提供依據。因此,該條賦予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及其他有關資料的權力。

3.現場檢查權。即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涉嫌從事侵權活動的場所包括涉嫌從事侵權活動的生產加工場所和經營場所、印制和銷售商標的場所、存放商品和商標的場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派人進入上述場所進行檢查,查明事實,掌握證據。不得對當事人的住所和其他與侵權行為無關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4.檢查物品和查封、扣押物品的權利。即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有證據證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檢查,是指對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產品及其包裝和商標標識進行檢查,必要時對物品進行檢查,以查明該物品是否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所謂查封,是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侵權物品當場采取查封或者其他必要措施予以查封;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啟封、轉讓或者使用。所謂查封,是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侵權物品移至其他地方扣押、查封。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查封、扣押措施對當事人的影響很大。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決定采取這壹措施時必須慎重。只有在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時,才能采取這壹措施。這個衡量標準不能靠主觀臆測,也不能只靠別人的報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進行檢驗或者鑒定,並根據檢驗、鑒定結果及時作出進壹步處理。發現查封、扣押措施不當的,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使本條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接受詢問和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檢查有關場所和物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甚至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關鍵詞:商標法

分類號:D923.43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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