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雖然建設方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視為違章建築,但建設方享有該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材料所有權。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後,將拆除的部分建築材料運離現場,作為建築垃圾處理,屬於違法行政事實,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請求確認違法建築物權利歸屬和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已被接受,起訴應被駁回。
土地使用權爭議應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土地使用權爭議未經人民政府行政處理直接起訴的,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當事人請求確認對未經批準建設的未取得合法產權的建築物享有產權的,法院不予受理。違章建築權屬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但對違章建築的占有應受法律保護。因為違章建築是未經批準建造的,原取得房地產所有權的規定不適用於雙方均有投資建設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壹)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依照本法規定被責令限期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