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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和代理出口

法律客觀性:

壹、代理出口業務的概念代理出口是指外貿企業或其他出口企業代表受委托單位銷售出口貨物的壹種出口業務。出口代理業務的特點是受委托單位不辦理出口貨物的進貨和自營出口銷售的會計核算,不承擔出口貨物的盈虧。在代理出口業務中,受托方收取壹定比例的手續費。委托企業是自營出口銷售。二是出口貨物證明按規定委托辦理出口業務。7月1995至7月1,由受托方代替受托方辦理退稅,受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出口貨物證明。壹般情況下,代理出口貨物憑證應在代理出口貨物實際結匯後,由受委托出口企業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機關應及時錄入憑證的相關內容,與相關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後開具憑證。受委托出口企業在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書》時,應提供以下資料:1,代理出口協議;2.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3、出口貨物的出口發票;4.出口貨物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但協議規定由委托方進行核銷的除外。出口企業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出口貨物壹並申報出口或者出口收匯核銷的,還應當附送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及復印件。三。委托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壹)允許辦理退稅的企業和貨物範圍1、生產企業自產貨物(包括擴散產品、聯產產品、國家稅務總局003號文件規定的貴重貨物);2、有出口權的商業、物資、供銷、外貿、工貿等企業購買的商品按規定辦理退稅。對沒有出口權的流通企業經營的貨物和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采購的貨物,不予退稅。申請退(免)稅時,委托方必須提供以下文件:(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3)出口貨物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協議約定收貨人收匯核銷的除外;(4)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復印件;⑸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戶;發貨人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壹並申報或核銷外匯收入的,在辦理退稅時,必須提供發貨人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簽署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出口貨物外匯收入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二)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代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計算,按照退稅歸屬原則,在代理出口貨物的委托方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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