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特征是:1.智力活動的成果,涉及腦力勞動創造的產品;2.禁止他人未經許可重新制作、重新使用的專屬性權利;3.其保護方式為侵權訴訟或反仿制訴訟。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衛生系統通過各種渠道派出的我國學者和協作人員的知識產權,同時,亦適用於利用國外資助在國內獨自研究或***同研究獲得的知識產權。第四條 本規定也將適用於雖不完全屬於第二條所述的知識產權範疇,但卻具備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的研究論文、著作等方面內容。第五條 保護知識產權的具體做法,要與所在國有關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和***同遵循壹般國際法則和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協商處理。第六條 知識產權的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單位。單位應當根據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效益,對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權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進行處理。
職務技術成果申請專利和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應依照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壹定報酬。第八條 派出單位應對出國留學人員和協作人員進行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教育,把它作為出國前培訓的壹項重要內容。第二章 發表論著第九條 研究成果如以論文、著作形式發表,無論署名順序如何排列,均應寫明作者姓名、單位和地址。第十條 我國學者使用外國導師申請的經費而該導師又直接指導或參加本研究課題時,發表論著署名問題壹般應征求並尊重該導師的意見。第十壹條 我國學者使用外國導師申請的經費,其研究課題基本是在該導師未直接指導或參加下完成的,發表論著的署名問題壹般應與導師協商,爭取作為第壹作者。第十二條 我國學者使用本人單獨申請或與對方***同申請的經費而以我國學者為主完成的研究課題,除另有協議或合同外,我國學者應為發表論著的第壹作者。第十三條 對於合作研究課題所涉及的論著署名問題,除另有協議或合同外,壹般應按研究工作中的主次作用商定署名順序。第十四條 某項有重要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研究成果,如以論著形式發表有可能泄露其技術秘密時,可按分段發表的辦法,將***同研究的部分在國外撰寫發表,將自己的思路和技術秘密保留起來,待回國後繼續完成和發表。第十五條 實驗研究記錄和原始資料,凡有壹定價值的,應盡可能篩選整理壹套復制件帶回國內,以便今後繼續參考使用。第十六條 壹項研究成果如有可能在今後申請專利,為保持其新穎性,壹般應避免將發明成果的關鍵技術內容公之於眾。第三章 申請專利第十七條 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並有開發生產價值的技術成果,發明創造者應考慮申請專利。第十八條 根據(86)國專發法字第13號中國專利局、外交部、國家科委聯合頒發《關於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規定》的通知精神,為使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專利,上述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事宜由我國駐外使館科技處或分管科技工作的其它處(下稱使館科技處)負責管理。國內歸口單位是專利局。第十九條 根據現行中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目前尚不能在中國獲得專利保護,但在歐、美、日等大多數國家可獲得專利保護。因此,我國學者在國內和國外期間涉及的上述藥品或化學物質的發明,可以考慮在國外申請專利。第二十條 微生物本身在中國不能獲得專利保護,只有生產微生物的方法(包括設備)以及利用新的或已知的微生物生產各種產品的方法(包括設備)的發明可以授予專利。然而,歐、美、日等大多數國家規定,對微生物方法及品種均可獲得專利保護。因此,我國學者在國內和國外期間涉及的上述微生物的發明,可以考慮在國外申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