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農業保險產品創新
目前,雖然我國已成為亞洲第壹、世界第二大農業保險市場,但農業部副部長張桃林指出,我國農業保險深度僅為0.56%,低於全球1%的平均水平,甚至低於美國7%的水平,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和潛力。
在保監會主席項俊波看來,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將逐步從供給驅動向需求驅動轉變,農業保險迫切需要轉型升級。
“我國農業保險不僅是防範自然風險的管理工具,而且更多地融入我國現代農業建設的方方面面,在農村金融體系建設、農業產業化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中發揮更多作用。”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石堅說。
因此,農業保險產品的創新更加迫切。根據農業現代化的需求,農業保險產品的創新要超越傳統產品“低保費、低保”的局限,中央財政的補貼也要相應調整,從補貼傳統農業保險轉向補貼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創新產品。
“近年來,由於國際農產品市場影響加深,我國農產品價格競爭壓力加大,目標價格指數保險的探索為解決這壹問題提供了路徑。”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郭教授在接受《農村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標價格指數保險作為農業保險產品創新的標桿,有很多值得借鑒的地方。“雖然目標價格指數保險的探索主要集中在蔬菜、生豬等方面。,隨著未來逐步擴展到更多的商品,目標價格指數保險將在農產品價格改革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同時,郭認為,保險公司應積極研發各種新型農業保險產品,如天氣指數保險、價格指數保險、產量保險、收益保險、農村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新產品並積極試點,以探索日益多樣化、多層次的農業風險保障需求。
加快農業保險模式的轉變
記者註意到,與往年中央壹號文件相比,今年關於農業保險的表述,在“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增加保險品種,提高風險保障水平”的基礎上,增加了更多首次提到的內容。其中,“保險+期貨”試點的持續穩步擴大備受關註。
事實上,201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意見》提出,“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運用期貨、期權等衍生品進行風險管理”,“探索開展產值保險、目標價格保險等試點”,從政策層面支持“保險+期貨”的金融創新。
隨著文件的下發和政策的支持,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大商所”)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PICC P&C”)於去年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首單期貨機構參與農產品價格保險的簽約,標誌著“保險+期貨”新金融模式正式啟動。
據悉,PICC大連分公司於去年8月推出國內首單玉米、雞蛋期貨價格保險,為錦州義縣51農戶提供21噸玉米風險保障,為大連普蘭店、黃岡習水4農戶300噸雞蛋提供320萬元風險保障,並與上海新湖瑞豐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全面合同
截至2015年底,玉米期貨價格保險試點已經完成,總賠付24.11萬元,賠付率達到208.2%。雞蛋期貨價格保險首期賠付6.53萬元,賠付率51.04%,有效提高養殖戶抵禦價格下跌風險的能力;雖然玉米期貨的價格保險比賠付率高壹倍,但上海新湖已經從期貨市場挽回了損失,與保險公司的合作態度更加積極主動。
對此,方正中期期貨投資咨詢部總經理王駿·王駿表示:“如果農產品價格保險能夠在中國普及,將為農民、合作社以及相關農業企業創造壹種全新的融資方式。農產品價格保險保障了農戶、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的穩定收益,可以在銀行質押價格保險保單,將有效改善農戶、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的貸款困難。”
但他建議,地方政府部門應參與農產品價格保險的試點和推廣,拿出壹定的費用,以保費補貼的形式補貼合作社、農業企業和農戶,支持期貨交易所、農業保險公司和期貨公司開展這壹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創新的政策試點。
新的商業實體受到關註。
項俊波認為,農業現代化進程中不斷湧現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然對金融保險有著迫切的需求。但是,現階段的主要矛盾是農業保險不能滿足廣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日益增長的風險需求。
據統計,我國農業產業化的家庭農場、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超過250萬戶,是農業規模經營的主力軍。與普通小農相比,新型經營主體不再是自給農或兼業農的簡單再生產,而是商業化的擴大再生產,追求規模經濟,規模大,風險高,現代元素多。韓長賦認為,“他們更需要金融,更需要保險。”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裁郭透露,去年該公司在河北、吉林、廣東等15省份開展涉農“政銀保”項目52個,設立資產管理產品和投資基金,額度50億元,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小微企業提供融資資金。
嚴坦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現代農業發展中呈現出新特點、新風險、新需求。“農業保險產品的創新將超越“低保費、低保”等傳統產品的局限,適應新型經營主體對風險分散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更高要求,滿足其在規模化、高投入生產方式下規避更高風險的需求,有利於促進現代農業和新型經營主體的發展。”
值得壹提的是,郭認為,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創新產品應納入中央財政補貼範圍。目前,中央財政主要對大宗農作物的傳統“低保費、低保”農業保險提供保費補貼。這樣,對於面向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創新產品,其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超過現有傳統產品的保費,中央財政不予補貼。
目前政府對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實行統壹的補貼政策,補貼比例與被保險人的種植規模和保險產品水平無關。“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補貼政策與國家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農業發展政策導向不相適應。”多朱郭認為,目前的保費補貼政策沒有體現出促進現代農業和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政策導向。規模化經營的新型經營主體土地利用率、產出率、商品化率高,對國家糧食安全貢獻大,國家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應向其傾斜。中央財政有必要將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高保障創新產品,如收入保險產品或覆蓋土地租賃成本和人工成本的全成本保險產品,及時納入補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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