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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律師費不能讓敗訴方承擔

在之前法律規定只有以下11中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法律援助案件、著作權侵權案件、商標侵權案件、專利侵權案件、不正當競爭案件、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擔保權訴訟案件、仲裁案件

但是於2016年09月13日,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幹意見》,在此之後可以申請律師費由敗訴方支付。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幹意見》

為進壹步優化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促進司法公正,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現就進壹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見。

1.遵循司法規律推進繁簡分流。科學調配和高效運用審判資源,依法快速審理簡單案件,嚴格規範審理復雜案件,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根據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社會影響等因素,選擇適用適當的審理程序,規範完善不同程序之間的轉換銜接,做到該繁則繁,當簡則簡,繁簡得當,努力以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

2.推進立案環節案件的甄別分流。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科學制定簡單案件與復雜案件的區分標準和分流規則,采取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方式,確保簡單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團隊及時審理,系列性、群體性或關聯性案件原則上由同壹審判組織審理。對於繁簡程度難以及時準確判斷的案件,立案、審判及審判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會商溝通,實現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3.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依照規定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積極運用電子方式送達;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充分利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全國法院統壹的電子送達平臺。完善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進行送達。

4.發揮民事案件快速審判程序的優勢。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積極引導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對於標的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簡單民事案件,或者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情形但標的額在規定標準以下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依法適用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特別程序。積極引導當事人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轉入督促程序,推廣使用電子支付令。

5.創新刑事速裁工作機制。總結刑事速裁程序試點經驗,加強偵查、起訴、審判程序的銜接配合。推廣在看守所、執法辦案單位等場所內建立速裁辦公區,推動案件信息***享及案卷無紙化流轉,促進案件辦理的簡化提速。

6.簡化行政案件審理程序。對於已經立案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案件,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徑行裁定駁回起訴。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機制。

7.探索實行示範訴訟方式。對於系列性或者群體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選取個別或少數案件先行示範訴訟,參照其裁判結果來處理其他同類案件,通過個案示範處理帶動批量案件的高效解決。

8.推行集中時間審理案件的做法。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的輕微刑事案件,實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開庭、宣判,由同壹審判組織在同壹時段內對多個案件連續審理。

9.發揮庭前會議功能。法官或者受法官指導的法官助理主持召開庭前會議,解決核對當事人身份、組織交換證據目錄、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等相關程序性事項。對於適宜調解的案件,積極通過庭前會議促成當事人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對於庭前會議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和證據,在庭審中作出說明後,可以簡化庭審舉證和質證;對於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征求當事人意見後歸納爭議焦點。

10.創新開庭方式。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采用遠程視頻方式開庭。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同步視頻作證室等作證。

11.推行庭審記錄方式改革。積極開發利用智能語音識別技術,實現庭審語音同步轉化為文字並生成法庭筆錄。落實庭審活動全程錄音錄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審錄音錄像簡化或者替代書記員法庭記錄。

12.推進民事庭審方式改革。對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圍繞訴訟請求進行庭審,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序限制。對於案件要素與審理要點相對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相關要素並結合訴訟請求確定庭審順序,圍繞有爭議的要素同步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13.探索認罪認罰案件庭審方式改革。對於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探索簡化庭審程序,但是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的,可不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序限制。

14.促進當庭宣判。對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當當庭宣判。對於適用民事、刑事、行政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壹般應當當庭宣判。對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

15.推行裁判文書繁簡分流。根據法院審級、案件類型、庭審情況等對裁判文書的體例結構及說理進行繁簡分流。復雜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圍繞爭議焦點進行有針對性地說理。新類型、具有指導意義的簡單案件,加強說理;其他簡單案件可以使用令狀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簡式裁判文書,簡化說理。當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書可以適當簡化。當庭即時履行的民事案件,經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筆錄中記錄相關情況後不再出具裁判文書。

16.完善二審案件銜接機制。積極引導當事人、律師等提交電子訴訟材料,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和訴訟檔案電子化,運用電子卷宗移送方式,加快案卷在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移送。優化二審審理方式,圍繞訴訟各方爭議問題進行審理,避免二審與壹審在庭審和裁判文書方面的不必要重復。強化二審統壹裁判尺度、明確裁判規則等功能。

17.提升人案配比科學性。在精確測算人員、案件數量和工作量的基礎上,動態調整不同法院、不同審判部門的審判力量。根據法院審級、案件繁簡等相關因素,合理確定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配置比例,科學界定各自職能定位及其相互關系,最大程度地發揮審判團隊優勢。

18.推廣專業化審判。在充分考慮法官辦案能力、經驗及特長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確定審理類型化案件的專業審判組織,根據案件的繁簡程度確定專門審理簡單案件與復雜案件的審判人員。推進辦案標準化建設,健全案例工作制度。構建法官輪崗機制,完善業績評價體系,激發和保持審判隊伍的活力。

19.推進審判輔助事務集中管理。根據審判實際需要,在訴訟服務中心或者審判業務等部門安排專門的審判輔助人員,集中負責送達、排期開庭、保全、鑒定評估、文書上網等審判輔助事務。

20.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推動綜治組織、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公證機構等各類治理主體發揮預防與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完善訴調對接工作平臺建設,加強訴訟與非訴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機銜接,促進糾紛的訴前分流。完善刑事訴訟中的和解、調解。促進行政調解、行政和解,積極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

21.發揮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積極支持律師依法執業,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重視律師對案件繁簡分流和訴訟程序選擇的意見,積極推動律師參與調解、代理申訴等工作。

22.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杠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參考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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