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了以下內容
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3)缺乏鮮明的特色。
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第十二條。以立體標記申請商標註冊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註冊。
第十三條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a)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
(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
(5)使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的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商標,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反對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第十六條商標含有商品的地理標誌,且該商品非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善意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商品來源於某壹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為因素決定的表示。
第十七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承認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辦理。第二章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十九條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歸類表填寫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名稱。
第二十條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壹商標的,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壹條註冊商標需要在同壹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二條註冊商標需要改變標識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三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四條商標註冊申請人自第壹次在外國申請商標註冊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壹種商品以同壹商標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可以按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五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商標註冊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申請商標註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商標註冊的審批
第二十七條申請註冊的商標,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與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條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請的,對在先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對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予以駁回。
第三十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壹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二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對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註冊。
裁定異議不能成立後核準註冊的,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查公告後三個月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對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註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予以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註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