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商標主要是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壹種標誌。換言之,同樣的商品或服務來自何處,由誰生產或提供,主要是通過商標來區分。因此,區別性功能即成為商標的壹項基本功能。法律保護商標的目的即是要保護該項功能不被破壞。任何破壞或者抹殺區別性功能的行為都是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必須予以制止。這種破壞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壹是割裂商標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聯系,導致商標對其核定的商品或服務的區別性功能喪失。
二是模糊或淡化商標的區別性功能。如他人以與權利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使消費者誤認為二者出自同壹提供者的行為,即是模糊了商標的區別性功能,使商標難以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其次,眾所周知,商標的顯著性來源於兩類。壹類是固有的顯著性,即商標的文字、圖案或其組合本身具有與生俱來的顯著性。因此,此種商標在使用之初,其顯著性主要是源於設計。壹類為後天行成的顯著性,即經過商事主體的經營、廣告、宣傳等方式對其標識的使用而使標識產生顯著性。此種情形下,有的商標本來雖有顯著性但經過使用後顯著性更強、更為?顯著?。這種後天積累的顯著性是與商標的知名度、企業的商譽等概念聯系在壹起的。品牌的知名度或良好商業信譽背後凝結著經營主體的艱辛勞動和汗水,是經營者長期培育和付出的結果,是需要經營者付出艱辛的勞動和投入的。因此,可以說,保護商標等商業標識實質是保護經營者對其培育品牌和創建商業信譽而投入的勞動。
經營者經過長期使用、宣傳等艱辛的勞動,使其商業標識具有壹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並積累了良好的商業信譽,從而使其具有了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顯著性特征。因此,對於商標的保護就在於保護其外在的顯著性以及其中凝結著的勞動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