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他人將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生產相同或者類似產品的企業名稱,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註冊。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認定為江蘇省著名商標的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購買者的混淆和誤解。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醜化、貶低江蘇省著名商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江蘇省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五條被認定為江蘇省知名商標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認定知名商標。
第十六條江蘇省著名商標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江蘇省著名商標只能在被認定為江蘇省著名商標時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二)加強商標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產品或者服務質量,維護著名商標聲譽;
(三)江蘇省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時,應當依法辦理許可手續,並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江蘇省著名商標所有人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等註冊事項的,應當自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江蘇省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商標時,受讓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江蘇省著名商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江蘇省著名商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壹)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詐手段取得江蘇省著名商標的;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損害消費者或者用戶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三)、(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嚴重影響江蘇省著名商標聲譽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撤銷該著名商標的建議。
第十八條侵犯江蘇省著名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權行為,並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非法經營額30%以上50%以下或者侵權所得利潤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對侵犯著名商標專用權的直接責任者處以5000元至1000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壹)項規定,未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將其商標謊稱為江蘇省著名商標或者擴大使用範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為實施本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商標印刷單位,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