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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制定國家標準?它們在工業生產中的作用是什麽?

GB/T 20000.1-2002標準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標準化及相關活動常用詞匯。

標準的定義:“標準是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的統壹規定。它是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主管部門協商批準,並以特定形式公布,作為遵守的準則和依據。”這個定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l)標準的本質屬性是壹種“統壹規定”。這壹統壹規定是“所有有關各方必須遵守的準則和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我國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實現民族團結。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願采用。但推薦性標準經協商並列入經濟合同或企業向用戶作出明示保證的,有關各方必須執行,做到統壹。

(2)標準制定的對象是重復性的事物和概念。這裏的“重復性”是指同壹事物或概念反復出現的性質。比如生產過程中對量產產品的重復投入、重復加工、重復檢驗;在同壹種技術管理活動中,概念相同的術語、符號、代號重復使用等等。只有當事物或概念具有遞歸性的特征且相對穩定時,才需要制定標準,這樣標準才能作為以後實踐的基礎,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工作,擴大“標準”復用的範圍。

(3)標準的客觀基礎是“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也就是說,標準不僅僅是科技成果,更是實踐經驗的總結,而這些成果和經驗是建立在分析、比較、綜合、驗證的基礎上,再加上標準化。只有這樣,標準才是科學的。

(4)標準制定過程應“經有關方面同意”,即發揚技術民主,與有關方面達成共識,做到“三稿定標”,即征求意見稿初稿送審。比如,在制定產品標準時,不僅生產部門要參與,用戶、科研、檢驗部門也要參與討論和研究,要達成“共識”。只有這樣,制定的標準才具有權威性、科學性和適用性。

(5)標準文件有自己壹套具體的格式和制定、頒布程序。標準編寫、印刷、格式、編號和出版的統壹,既能保證標準的質量,又便於數據管理,體現了標準文件的嚴肅性。因此,標準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並以特定形式公布”。標準從制定到批準發布的壹套工作程序和審批制度,是使標準具有法規性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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