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用於商業目的,未經同意就構成侵權。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的肖像所體現的個人利益為內容,制作、使用、公開和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特定人格權。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制作權,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通過各種藝術表現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比如自拍;
2、使用權,權利人對自己的肖像,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如何使用,如自我欣賞;
3.公開權,權利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開以及如何公開;
4.許可他人使用權,權利人可以與他人協商,簽訂肖像許可合同,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權作為人格權的壹種,除了人格權的絕對性和特定性之外,還具有兩個重要特征:肖像權的主體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與其他類型的人格權相比,肖像權具有更多的財產性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8條* * *自然人依法享有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第壹百零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毀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壹千零二十條下列行為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而合理進行:
(壹)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持有人的公開肖像;
(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
(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制作、使用、宣傳權利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肖像的;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壹百零二條當事人對肖像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所有者的解釋。
第1022條當事人對肖像使用許可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壹方可以隨時解除肖像使用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所有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