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此類問題時,認定對方為侵權行為成立的,將會責令對方立即停止侵權的行為,沒收並且銷毀侵權的商品以及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的標識用具,如果所犯違法行為的經營額達五萬元以上的,將會對其處以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違法經營額沒有達到五萬元的,對其可以處以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對方在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的侵權商標行為的或者所犯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應當處以更為嚴厲的處罰。當然關於商標的授權和品牌的授權是完全不壹樣的。商標授權也就是所謂的商標許可,指的是商標註冊人通過簽訂了商標使用的授權合同後,授權給別人來使用其註冊商標。被授權者需要按照合同中的規定內容去從事經營活動,並且要向授權者支付壹定的費用也就是權利金;同時還需要授權者給予人員的培訓、組織的設計以及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幫助。品牌授權又稱為品牌許可,指的是授權者需要將自己所擁有的或者代理的商標、品牌等以合同的方式來授予被授權者進行使用;被授權者需要按照合同中的規定內容去從事經營活動並且需要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也就是權利金;同時還需要授權者給予壹定的人員培訓、組織的設計還有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幫助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