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試圖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分析未註冊商標作為特許經營資源的問題,希望對壹些“準特許經營者”有所幫助。
“特許經營資源”概述
1.“特許資源”是壹個綜合概念,包括多種類型的知識產權。
根據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經營資源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根據合同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業務,並向特許人支付報酬。
2.“特許經營資源”有很多種類型,商標是極其重要的壹部分。
目前特許經營在中國的發展已經基本覆蓋了適合特許經營的行業業態(涵蓋70多個行業業態)。“商標”作為被特許人最基本、最常用的特許經營資源,在許多特許經營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已經成為最核心的特許經營資源。
有人認為,允許未註冊商標作為特許經營資源並不違背立法初衷,把握“擔憂但不過分擔憂,有區別但不絕對禁止”的實踐原則會更符合市場現實。結合特許經營經營活動的特點和實際操作,未註冊商標不應絕對禁止使用特許經營資源,而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主要原因如下:
第壹,將未註冊商標歸入特許經營資源範疇,不違背立法初衷,與現行具體法律規範不沖突。
第二,我國雖然采取商標註冊制,但未註冊商標並非絕對不受保護。不可否認,在商標註冊制度框架下,我國對註冊商標的保護整體上強於未註冊商標,但未註冊商標,尤其是使用後獲得壹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形成壹定品牌優勢的商標,也會受到壹定程度的保護。
第三,未註冊商標對於特許經營體系來說,只是特許經營資源“商標”在某壹時間點的階段性狀態,而且這種狀態是可變的。
第四,實踐中未註冊商標往往與其他特許經營資源結合使用,在壹些特許經營行業使用未註冊商標往往更符合行業特點。
第五,在執法實踐中,特許人利用未註冊商標作為特許資源進行特許經營活動,特許經營本身不會被認為違法。從現有案例來看,特許人利用未註冊商標作為特許資源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不會被認定為違法。
總結:允許未註冊商標作為特許經營資源,並不違背立法本意。在實踐中,既要充分認識到未註冊商標作為特許經營資源對特許經營制度可能產生的影響,又要充分考慮具體的特許經營制度和涉案未註冊商標的實際情況(如涉案未註冊商標是否已經被特許人實際使用並具有壹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是否具有較高的市場認可度從而具有作為特許經營資源使用的可能性)。簡單粗暴地將未註冊商標排除在合法的特許經營資源之外是不合適的。
3.特許人應註意在特許經營體系中使用“未註冊商標”作為特許經營資源的實際操作。
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未註冊商標對整個特許經營體系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防範可能出現的特許經營風險,筆者建議特許人應註意以下實際操作問題:
壹是結合其他特許經營資源類型,積極完善向商務主管部門的備案程序。按照目前特許經營備案的慣例,如果特許人僅將未註冊商標作為特許經營資源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商務主管部門壹般不會允許。
第二,主動向被特許人如實披露商標未註冊的事實,並保留披露證據。在實踐中,特許人不可避免地會遇到與被特許人的管理糾紛。壹旦雙方合作破裂,加盟商往往會想盡辦法解除已經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或者請求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為防控風險,在與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前,未註冊被許可商標的,特許人應當事先向被特許人如實披露該商標未註冊的事實,並保留相關披露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