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冊申請人或其業務先輩的簽名,獨創的詞或詞組;
3不直接描述商品的特性、質量的詞或詞組,就其通常含義也不是地理名稱和姓氏;
4.任何其他顯著性商標。如有關個人已經死亡,則需要該個人代表出具同意書;
5.用於紡織晶、紗和線的商標除非已經獲準英國註冊,否則在文萊不得申請註冊。
壹、概要
商標註冊采用在先使用原則,保護商品商標、證明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防禦商標和彩色商標。
2000年6月1日生效的新商標法增加了對服務商標的保護,註冊有效期從14年修改為10年。
文萊1984年商標法和沿用的1957年商標法實施細則與英國1938年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大體相似。商品分類與國際商品分類相同,商品只能註冊具體商品或商品類別,每個商品類別要分別申請。文萊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二、可註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商標註冊簿分為A簿與B簿,與英國1938年商標法近似。商標在A簿註冊必須至少包含要素或由下列其中之壹要素組成:
1.以獨創或獨特形式表示的公司、個人或商行的名稱;
2.註冊申請人或其業務先輩的簽名;
3.獨創的詞或詞組;
4.不直接描述商品的特性、質量的詞或詞組,就其通常含義也不是地理名稱和姓氏;
5.任何其他顯著性商標。但是上述1-4所述之外的名稱、簽字、詞或詞組,除非註冊官或法院認為是顯著性的商標,否則不能註冊。在新加坡、英國獲得註冊的商標被認為是具有顯著性的商標。註冊官有權決定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如商標設計中包括人名或肖像,註冊官可以要求提供該個人的同意書。如有關個人已經死亡,則需要該個人代表出具同意書;
6.用於紡織晶、紗和線的商標(第23和24類除莎籠和莎龍布之外的所有商品)除非已經獲準英國註冊,否則在文萊不得申請註冊。
三、不可註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除了誠實***用人的情況外,註冊與他人已在相同商品上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與已註冊商標很近似可能造成欺騙或混淆,或違反法律、
道德或任何誹謗性圖案,註冊官均不給予註冊。
註冊官拒絕接受以下所列申請:
1.“專利”、“專利的”、“註冊的”、“註冊的外觀設計”、“版權”或類似的詞;
2.蘇丹殿下或文萊皇家任何成員的肖像或他們任何欺騙性的仿制品,或英王陛下或皇家任何成員的肖像或他們任何欺騙性的仿制品;
3.“紅十字”或“日內瓦十字”和日內瓦標識和其他紅色十字形或瑞士聯邦紅底上的白十字;或在紅底上的銀十字或近似的彩色或多種色彩的設計;
4.可能使人們認為申請人有皇家的身份或授權的皇家或帝國紋章的復制品、紋飾、盾徽的支撐、與徽章或紋章非常近似導致誤解,或皇家或帝王的王冠,或國旗或“皇家”、“帝王”或任何其他的文字、字母或圖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