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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公司的商標註冊證書搞不見了怎麽辦?

可以去申請補辦

壹、辦理途徑

1、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企業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辦事處辦理)。

二、辦理步驟

1、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壹欄中。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

三、申請書件的準備

1、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補發商標註冊證申請書;

(2)商標註冊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2、具體要求

1、申請書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2、補證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名義、地址應與現商標註冊人壹致;商標註冊號、類別應與原《商標註冊證》壹致。

四、規費的繳納

每補發壹個《商標註冊證》的規費是1000元。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商標註冊證》的領取

《商標註冊證》遺失的,如補證申請書件齊備並符合規定,經審查核準後,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發出《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商標註冊證》破損的,申請人在提交補發申請時應將《商標註冊證》交回商標局,如補證申請書件齊備並符合規定,經審查核準後,商標局發出《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

1、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收到商標局的《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因各種原因沒有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時應提交以下書件:

(1)商標註冊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

(2)領證單位介紹信;

(3)領證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2、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五、註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於聯系

2、補證與變更名義壹起辦理的,如補證申請以變更前的商標註冊人名義提出,補發的《商標註冊證》名義為原商標註冊人;如補證申請以變更後的商標註冊人名義提出的,補發的《商標註冊證》名義為變更後的商標註冊人。如原商標註冊人公章已作廢的,在申請書上可以加蓋變更後商標註冊人的公章,但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

3、補證與轉讓壹起辦理的,如補證申請以轉讓人名義提出,補發的《商標註冊證》名義為轉讓人;如補證申請以受讓人名義提出,補發的《商標註冊證》名義為受讓人。

4、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如申請人在辦理補證申請6個月後還未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可向商標局免費查詢;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負責向商標局查詢。(詳見“如何辦理商標申請後的查詢”)

擴展資料

辦理與註冊商標相關的其他手續時需要交回原註冊證的情況,《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只有兩處提到:

《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或者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銷申請書,並交回原《商標註冊證》。”

《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註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註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而其他諸如撤消、撤消註冊不當、有效期滿未續展而註銷,以及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壹年期滿未辦理移轉手續而被註銷等情況,《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未規定要交回註冊證,即使前述兩種須交回註冊證的情況,也未規定不交回將會有什麽樣的法律後果。因此實際情況是,很多註冊人辦理相關手續時並不交回註冊證,造成社會上存在大量的無效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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