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該條將商標侵權分為四種形式:a .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商標使用的商品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壹類別。b被控侵權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使用的商品與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近似。c .被控侵權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壹類別。d被控侵權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使用的商品與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近似。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這種行為也被稱為“反向模仿”。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1)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公司字號,容易引起相關公眾誤解的;(二)在不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復制、模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容易引起相關公眾誤解的電子商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止通過商標管理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