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在中國註冊申請的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 *** 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六、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七、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八、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九、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中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法》規定哪些文字、圖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 )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 2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 *** 同意的除外; ( 3 )同 *** 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 4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 5 )同 “ 紅十字 ” 、 “ 紅新月 ” 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 6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 7 )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 8 )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 9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 10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 11 )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 12 )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哪些文字、圖形在商標中不得使用?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 *** 同意的除外;
(三)同 *** 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壹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我國法律規定,中央銀行不得經營哪些業務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業的監管機構,只進行針對銀行之間的業務,不從事針對個人的業務。
按照我國法律,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規定有哪些法律理解
(壹)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概念
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根據相關條文,商標在先使用權是指在商標註冊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未註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已經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在此種情況下,未註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有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權利,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未註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未註冊商標使用人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可見,“商標在先使用權”是商標註冊原則的壹種例外,其設立的目的是保護因已經實際在先使用而產生識別作用的商標,平衡在後商標註冊人和在先商標使用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構成要件
從前述概念可以看出,商標在先使用權不同於商標權,它僅僅是壹種抗辯權,是壹種用於對抗註冊在後的商標權,從而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權利。要行使該權利,筆者認為,根據新《商標法》的規定應當滿足以下構成要件。
1.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之前,未註冊商標使用人已經在先使用。
“商標在先使用權”,顧名思義首先應當在先使用。根據壹般在先使用的要求,對於使用時間,首先應當以該在先商標首次商業使用的時間為準,並且該時間應當早於在後註冊商標的申請日;如果晚於在後註冊商標申請日,在先使用權就沒有存在的基礎。
2.未註冊商標使用人的在先使用應當先於商標註冊人。
根據新法的條文理解,未註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不應僅早於在後註冊商標的申請日在先使用,還應早於商標註冊人的首次商業使用時間。也就是說,如果在後註冊商標的申請日為2015年1月1日,商標註冊人的最早使用時間為2014年1月1日,那麽未註冊商標的使用人如欲行使商標在先使用權對抗在後商標權,就需要證明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其已經在先使用,而非2015年1月1日。
3.在先使用的商標與在後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
毫無疑問,行使商標在先使用權應當以商標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為基本條件。因為,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在後註冊的商標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或服務不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則未註冊商標使用人與在後商標註冊人並無權利沖突,雙方應當可以和平相處。
4.在先使用的商標必須具有的壹定影響。
所謂在先使用並有壹定影響,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中國已經使用某商標並為壹定地域範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如果在先使用人只能證明在他人註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以及在商標註冊人最早使用該商標之前確實曾有使用,但無法證明該商標已經具有壹定影響的,該在先使用人並不能享有商標在先使用權,也不能繼續使用該商標。之所以要求具有壹定影響,在於商標在先使用權產生的基礎為在先使用並具有壹定影響後產生了商標的識別作用,如果不保護這種在先使用,對於在先使用人明顯不公平,其存在是作為商標註冊制度的補充。如果僅僅要求使用在先但不具有壹定影響就可以享有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話,在後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將得不到保障,從而動搖我國已經確立的商標註冊制度。
5.在先使用必須出於善意。
為了明確善意是否為必須的構成要件,我們可以先看看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屬於大陸法系的日本和中國臺灣地區都以成文法形式明確了“善意”作為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條件,而屬於英美法系的英國和美國沒有在字面上就在先使用人的主觀狀態作出規定。美國商標法更註重在使用後果上要求“不會造成混淆、誤認或者欺騙”。從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應當對作為在先使用人的主觀方面提出壹定的要求。雖然從新法的條文中,並沒有看到關於在先使用必須出於善意的文字表述,但筆者認為,商標在先使用權的產生基於在先的善意使用,善意應當屬於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內在要求之壹,希望關於“善意”的有關要求能夠在與新法配套的《實施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
(三)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行使
根據新《商標法》的規定,如果具備上述構成要件,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具體來講,行使商標在先使用權應當註意以下要求。
1.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
“原使用範圍”應該如何理解,筆者認為涉及三個方面。第壹個方面是地域範圍。由於在後註冊商標已經取得註冊,為了兼顧雙方利益,在先商標使用人的繼續使用應當僅僅局限於其商標原有的使用地域,不得隨意擴大使用的地域。對於使用地域的理解,應當堅持以“壹定影響”作為標準,只有在在先使用具有“壹定影響”的地域,在先商標使用人方可享有商標在先使用權。當然,由於目前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對於像淘寶網、阿裏巴巴這樣以網絡銷售為主的銷售模式,如何確定其地域範圍,仍然有待在司法實踐中進壹步明確。第二個方面是商標範圍。在先商標使用人應當僅對在先使用的商標享有在先使用權,禁止其擅自改變商標。如果在先商標使用人改變其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是為了更好地與在後註冊商標相區別,對於這樣的情況應當允許。第三個方面是商品或服務的範圍。在先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範圍應僅僅局限於其在先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得擅自擴大至其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
2.在後的商標註冊人可以要求在先商標使用人加上適當的區別標識。
在後的商標註冊人如果認為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可以要求在先商標使用人在使用其未註冊商標時,加上適當的區別標識。從法律上理解,這是賦予在後的商標註冊人壹種平衡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請求權,在先商標使用人應當在商標註冊人請求後附加適當標識,以方便相關公眾識別、辨認兩者的不同。如果在先商標使用人不能加上適當區別標識,則不享有商標在先使用權,不得繼續使用其商標。
那麽,如果商標註冊人沒有行使此請求權,在先使用人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防止混淆的義務呢?筆者認為,公平原則為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壹,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存在也應當以不構成對在後的註冊商標權的侵害為前提,該使用權的行使方式必須受到限制,只有這樣才可以平衡在先使用人和商標註冊人之間的合法利益。因此,為了保護在後的商標註冊人和普通消費者的利益,即使商標註冊人沒有行使此請求權,也應當賦予在先商標使用人主動防止混淆的義務。
結 語
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已經被多個國家和地區廣泛適用,並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作為壹項基本的商標制度,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在我國的確立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充分地考慮和平衡了未註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在後的註冊商標權利人以及廣大普通消費者三方的合法利益。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通過確立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明確調整了商標領域中非常重要的關系即使用和註冊的關系,更加強調商標使用的重要性,並加大了對已經使用但未註冊商標的保護力度,這對於廣大商標使用人今後更加重視實際使用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我國法律規定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包括哪些方面
按相關法律規定,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具體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 *** 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我國法律規定國家賠償包括哪些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壹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219.72元。
哪些文字圖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法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 *** 同意的除外;
(三)同 *** 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