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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的概念和主要類型

法律主觀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1。混淆行為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各種虛假手段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出虛假的表示、說明或者承諾,或者不當使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宣傳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誤導用戶或者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行業競爭對手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2.虛假宣傳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等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通過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的促銷手段。但是,各種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者誤導人們,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有害的;或者直接誤導用戶和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大量社會問題;或者侵害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將此類行為規定為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經營者不得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虛假廣告。《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3.商業賄賂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贏得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的相關人員或者其他能夠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商業賄賂的形式數不勝數。在中國很長壹段時間裏,以回扣、折扣、傭金、咨詢費、介紹費等名義爭取交易機會的現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斷是否違法,必須以法律為標準,分析其本質特征,得出正確結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罪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或者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和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記賬。4.侵犯商業秘密的概念。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的勞動成果,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擁有的壹種無形財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侵犯商業秘密作為不正當競爭加以禁止是非常必要的。商業秘密不同於專利和註冊商標。它們可以被多個權利人同時擁有和使用,只要獲取和使用的手段是合法的。比如自主研發,或者通過逆向工程破譯別人的商業秘密。侵犯商業秘密。侵犯商業秘密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和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幹規定》(1995 165438+10月23日)指出,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以以前的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3)根據法律和合同約定,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權利人單位工作的員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為可能構成與侵權人相同的侵權行為。5.低價傾銷低價傾銷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低價傾銷違背了企業的生存原則和價值規律,在市場競爭中往往導致價格戰、中小企業倒閉等惡性競爭事件,甚至導致整個行業萎縮的嚴重後果。從65438到0998,上海市場奶商低價傾銷爭奪市場,導致行業虧本經營,不堪其擾。之後政府相關部門依法介入,使牛奶市場競爭秩序重回正軌。為了防患於未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價格法》都禁止經營者以低於成本價的價格銷售商品,以打擊競爭對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商品因特殊原因低於成本價銷售,不構成低價傾銷。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列舉了四種例外:(1)銷售生鮮商品;(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3)季節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或者停業而降價銷售商品。6.不正當有獎銷售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獎金銷售是壹種有效的促銷方式,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壹種是針對所有買家的獎金銷售,壹種是針對部分買家的抽獎銷售。法律並沒有禁止所有有獎銷售,只是禁止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破壞競爭規則的有獎銷售。《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禁止經營者以列舉方式從事三種有獎銷售。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3 65438+2月9日《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細化第13條,禁止以下列方式銷售獎品:(1)謊稱有有獎銷售,或者關於設立的獎品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獎品。(二)以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三)故意不將帶有中獎標識的商品和彩票投放市場或者不同時投放市場,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數額或者中獎標識的商品和彩票在不同時間投放市場;(四)有獎銷售彩票,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金額);(五)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優價廉的商品;(6)其他有獎欺騙銷售。7.商譽詆毀商譽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而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為。商譽是社會公眾對市場經營者信譽的全面、積極的評價。是運營商長期的追求,刻意的創造,投入壹定的金錢、時間和精力來獲得的。良好的信譽本身就是壹筆巨大的無形財富。在經濟活動中,它最終通過有形的形式(如銷售額和利潤)回到它的所有者。法律尊重和保護通過積極勞動獲得的商譽,嚴懲以不正當手段侵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虛假的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上是邊肖為妳整理的內容。如果商家從事不正當競爭,將受到行政處罰,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以違法或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法,與其他經營者進行競爭的行為。不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商品、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獎金銷售是壹種有效的促銷方式,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壹種是針對所有買家的獎金銷售,壹種是針對部分買家的抽獎銷售。法律並沒有禁止所有有獎銷售,只是禁止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破壞競爭規則的有獎銷售。《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禁止經營者以列舉方式從事三種有獎銷售。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3 65438+2月9日《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細化第13條,禁止以下列方式銷售獎品:(1)謊稱有有獎銷售,或者關於設立的獎品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獎品。(二)以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三)故意不將帶有中獎標識的商品和彩票投放市場或者不同時投放市場,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數額或者中獎標識的商品和彩票在不同時間投放市場;(四)有獎銷售彩票,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金額);(五)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優價廉的商品;(6)其他有獎欺騙銷售。有獎不當銷售的要點如下:(1)有獎不當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號令不適用於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有獎集資和彩票銷售活動。(二)經營者進行了法律禁止的有獎不正當銷售。如欺騙性有獎銷售或大獎銷售。(3)有獎不正當銷售的目的是爭奪客戶,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定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在有獎銷售活動中受到不正當競爭侵害的,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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